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建立起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实现国民经济跨世纪发展的远景目标,现就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决定如下:
一、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高新技术产业是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领先产业。世界经济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我市作为全国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区域性经济中心,只有走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前列,面向21世纪,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经? 梅⒄沟闹饕略龀さ悖拍芄怪梅⒄沟男掠攀疲贫煤蜕缁岬娜娣⒄埂? 2、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以培育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为主线,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努力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结合起来,与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 鹄矗纬梢愿咝录际醪滴鹊嫉木梅⒄剐赂窬郑俳锌萍己途梅⒄顾降牟欢咸岣摺? 3、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00亿元;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争取达到30%以上,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沈阳经济的特征性产业。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4、搞好科研机构调整。根据需要,保留和扶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鼓励一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推动一批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和部分转制为科技企业,或以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与中 小企业结合;促进一批科研机构以科技项目和科技产业为核心、以产权为纽带实行
合并;撤销一批设置重复、失去科研与开发能力、无法维系自身生存的科研机构。
5、加快科研机构转制的步伐。在市属科研机构中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通过实行整体转制和部分转制,使其尽快转为科技企业或股份合作制研究所。
凡实行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变为企业法人的,“九五”期间,可保留原机构名称,实行原事业单位政策。
6、科研机构转变为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多余资产进行适当的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职工买断国有资产,一次性交费的可优惠30%,职工安置费可按上限执行;买断国有资产形成的资金可作为国家扶持转制的贷款,集中有偿使用;在原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间试验用地
仍可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7、建立与转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部分事业费转变为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当地社会统筹。
8、积极开展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工作。选择科技成果多、对社会贡献大、经济效益好、科技人员构成精干的院所,给予重点扶持,通过提供技术装备和资金方面的帮助,使其形成产业发展规模。
9、积极组织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使其成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集团或企业后,“九五”期间,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政策。
以上政策,在沈的中央部属和省属科研机构,可以参照实行。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集团
10、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
11、培育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继续执行沈政发〔1995〕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走高科技产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在科研立项、科技贷款、技术改造、人员出国、引进国外智力、人才招聘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科技
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被评为沈阳市“百强十佳”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在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2、鼓励组建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以高科技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高新技术企业可采取划拨的方式,吸纳相关企业,并可对其债权债务和人员进行优化组合,按照新的机制运行并负责国
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3、鼓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兼并亏损企业和购买破产企业,国有兼并国有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兼并、非国有之间的相互兼并,可延长贷款期限,并退还所得税,用于抵付银行? ⅰ? 14、择优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发展。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进入我市产权交易报价系统;在安排国家给我市的上市指标中,给予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一定比例。
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
15、充分发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开发区)的龙头作用。认真落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市关于在高新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意见,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对高新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把高新开发区建成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并与国际接
轨的高新技术产业重要基地。
切实用好国家给予高新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开发区征缴的各项税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全部留给高新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和公益性事业。国家、省、市的火炬计划项目,80%安排在高新开发区内实施。
16、加快科技商城和浑南产业区建设。要将高新开发区内的三好街、青年大街、文艺路、文化路、文萃路、文体路改造建设为体现高科技特点的沈阳科技商城,使其成为国内一流、东北最大的科技产品集散地和技术咨询交易中心。对进入科技商城搞开发、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参
照实行沈政办发〔1994〕32号文件的政策,并在生产经营上给予优惠政策。浑南产业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进行开发建设,积极争取在产业区内设立综合保税中心,引进国内外高科技项目,把浑南逐步建设成为代表沈阳形象的国际化、现代化新区。
17、积极兴办大学科学园。鼓励高等院校和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大学科学园,对有条件的大学科学园,经市科委认定批准,可以比照实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对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的大学科学园,还可以在土地转让、生产经营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五、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18、凡研制开发符合我市确定的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自动化控制、节能与环保)的产品的,将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对重大技术难题项目实行招标制,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在国际上具有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将优先列入市级各类计划。凡
属列入国家、省或市级各类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认定,其实现的应纳已交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两年的优惠政策。其中,中央企业和有中央股份的企业,按比例返还。
19、对列入市经贸委《沈阳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市科委《沈阳市新产品鉴定计划》和市级以上中试基地试制的中试产品,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审定,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两年内,所交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其中50%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生产该产品的企业。
20、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在产品国际标准认定、质量检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帮助开拓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1、地方高新技术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应认真贯彻沈政办发〔199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闻单位和广告公司按5折收费,税务部门对新闻单位获取的该项广告收入等额减半征收营业税。
六、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
22、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鼓励企业与中央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依靠其科技力量,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开发新产品,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23、建立健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九五”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技术开发机构可享受科研单位的待遇。
24、推进产学研结合。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要以多种形式,在重点发展领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的高科技产业研究开发中心。
25、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创新工作。有关部门在定期制定高技术项目引进指南的同时,还要制定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及创新计划,对消化吸收及创新项目,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给予支持。
七、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人才激励机制
26、实施选拔培养我市跨世纪行业技术和学科带头人计划,充分发挥“21世纪人才基金”和“百千万人才工程基金”的作用,加速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
27、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招纳国内学科带头人和高科技人才来沈落户。上述人员来沈不受编制、户口和职称指标的限制,并对其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从国外引进或带回的非职务发明成果,应用推广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予
以重奖。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和市人事局制定。
28、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拉开科技人员的分配档次,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和贡献股。对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可以从投产的该项目新增留利中,在5年内,按照每年一? 涡蕴崛〔坏陀?%的比例,奖励在研制开发该项目中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参股各方协商确定。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经评估确认后,允许成果权利人按最高不超过成果无形资产30%的比例,作为主要发明者
和成果转化主要组织者的入股额。
八、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29、以国家科委正式批准我市为全国首家“科技投入体系”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机制,推进科技与资产的结合,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撑。建立一个包括风险投资、科技融资、科技担保、多元投入等为主要内容的投融资机制,同时,
积极吸纳外资,使其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
30、建立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以集中支持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九五”期间,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专项经费(其中,市财政安排1,500万元),用于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垫贴息。科技三项费用中的大部分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风险
基金也应主要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并实行有偿使用。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贷款的倾斜力度,保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贷款计划按时落到实处,回收再贷应继续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贷款投向也要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31、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具有政府投资和融资职能的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运作等手段,使资金滚动壮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2、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科技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之比不得低于3%,可据实列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九、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与国际接轨
33、遵循国际惯例,以双边、多边,官方、民间等多种形式,在高新技术领域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在高起点、高层次上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际投标,走向国际市场。
34、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走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道路,凡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要优先列入市计划。
35、大力拓展国外智力引进渠道,积极聘用国外专家来沈工作,凡引进国外智力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应优先列入市计划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6、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认真落实。
37、建立沈阳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设立专门办公机构(不另给编制)负责具体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各种侵权行为,要坚决惩处,以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38、加强科普工作,特别是高新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大力提高全民的高科技意识,积极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要掀起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讲科学的群众热潮。
十一、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39、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设立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与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其职责是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方针,确定重大的推进政策,并负责全市性的重大高科技战略项目的决策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督促、推动等职能。
40、制定沈阳市1997—2000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从沈阳实际出发,确定我市到2000年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点领域、主要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全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自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具体规划,报
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制定总体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切实解决产业化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分管
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
42、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对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1997年11月1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