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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实施单位的公告(第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将经市政府法制局依法审核确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市直和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单位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依法另行
公告的单位外,相关范围内未予公告的单位一律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市直及有关单位如下:
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
哈尔滨市地质矿产局
哈尔滨市物价局
哈尔滨市物价检查所
哈尔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哈尔滨市教育委员会
哈尔滨市商业委员会
哈尔滨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哈尔滨市气象局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处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哈尔滨市统计局
哈尔滨市审计局
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哈尔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
哈尔滨市司法局
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
哈尔滨市人事局
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哈尔滨市劳动局
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哈尔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市级有关体育社会团体
哈尔滨市文化局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哈尔滨市版权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哈尔滨市卫生防疫站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
哈尔滨市农业局
哈尔滨市植保植检站
哈尔滨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处
哈尔滨市林业局
哈尔滨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哈尔滨市水利局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管理处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哈尔滨市畜牧局
哈尔滨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1998年1月1日起)
哈尔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哈尔滨市水产局
哈尔滨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土管理局
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处
哈尔滨市道桥管理维修处
哈尔滨市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
哈尔滨市公路管理处
哈尔滨市粮食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哈尔滨市旅游事业局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哈尔滨市档案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哈尔滨分局
哈尔滨卫生检疫局
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哈尔滨电业局
哈尔滨市电信局
哈尔滨市邮政局
以上市直及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及其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哈政法发[1997]41号文件)中确认的行政处罚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处罚实施单位,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近期内另行公告。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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