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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根据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199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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