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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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