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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使用吉林省或吉林字词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在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登记机关的,处以组建单位、委托人或代理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使用吉林省、吉林字词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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