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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城市公厕是社会固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扒和损毁。否则,按造价赔偿。如需动迁或拆迁,必须报请市环卫部门审批。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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