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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将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公布如下:
一、 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下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山东省
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机械厅、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山东省地质矿产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贸易厅(山东
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
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山东省专利管理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
医药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省测绘管理局、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山东黄河河务局。
二、 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船检验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三、 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航运管理局(山东省港航监督局、山东省船舶检验局)、山东省公路局、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山东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山东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山东省黄河港航监
督)、山东省小清河航运局(山东省小清河港航监督)、山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山东省卫生防疫站、济南铁路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山东省长途电信传

输局、山东省物价检查所、山东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 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局。
五、 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山东局、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驻济南铁路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烟草专卖管理稽查大队、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稽查所、山东省农机修配管理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
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国有林场管理站、山东省林木保护站、山东省林木种苗站、山东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海洋监察总队、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六、 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各地的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决定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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