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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本市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采取整改措施,进行了认真治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1997年7月18日,以下简称《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推
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范围
通过专项治理,摸清并掌握全市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总体情况;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严格规范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管理,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和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具有处罚、收费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社会团体等。
根据《决定》精神,本市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
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集资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基金的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的行为。另外,对过去已经市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市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2、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同时,在清理
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本市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今后,暂停审批靠向企业收费为主要收入的群众团体等,不再批准设立以向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及所属机构。
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进行的经营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3、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各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要凭据《收费许可证》向企业收费,同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主动填写《收费监督卡》。市各级党政部门、执法部门、行
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各企业要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做到认真清理,如实填报。
4、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
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以阳安江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企业减负办),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报告等日常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市的治理工作。对于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市企业减负办主任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市减轻
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制定计划阶段(1997年9月30日之前)
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主管领导,选定牵头部门,并对工作人员、地点、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向企业的各种收费情况。采用双向调查方法,对执罚执收部门和企业进行摸底。为避免重复统计,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填报。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此阶段全市统一公布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向社会公布阶段(1997年10月至1998年1月20日)
根据《决定》精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原则,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摊派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属全市明令取消的项目,由全市统一公布;各区县、各部门自定的项目,分别由各区县、各部门自行取消并向社会
公布。
本市各级减轻企业负担机构,要积极组织力量,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对街道办事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1998年1月20日以前,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取消的项目报市企业减负办。
(三)全面清理重新审核阶段(1998年1月下旬至8月31日)
在各具有处罚、收费职能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和市企业减负办的统一安排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对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企业反映大,确属不合理的项目,并向
社会公布;对保留、合并、降低标准的项目,逐项进行安排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企业减负办主任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重新批准。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及国有企业,要于1998年8月31日之前,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将清理整顿情况逐级报送市企业减负办。
四、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在全面清理工作中,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选择重点突破。特别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基层政府部门向企业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及具有处罚、收费职能的部门以各种名目组织企业乱办班或以会议为名游山玩水等问题,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行认真治理。
为加强社会监督,本市各级政府以及各级经贸、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法制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或单位举报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虚报或瞒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顶风作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清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及时宣传各区县、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违反《决定》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给以曝光。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具有处罚、收费职能的部门,要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的原则,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点,严格内部管理。要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制定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服务措施
,上报市企业减负办,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各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为保证不同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市企业减负办将会同市审计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企业主管部门,选择具有处罚、收费职能的重点部门和企业进行审计检查。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收费、罚款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为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企
业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和拒绝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治本办法
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关键在于精兵简政。对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深入研究,勇于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各级政府的法制、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
挥执法监督职能的作用。对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鉴于首都的特殊地位,对必办的公益事业需要进行收费的,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研究合理的征管办法、征收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为本市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特点,合理引导和配置资源,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发展后劲,巩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9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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