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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冻结占用审批耕地和清查非农建设用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东省国土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落实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要“冻得住、查得清、整理出效果”的要求,现就各地反映在执行冻结审批耕地一年和开展非农用地清查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冻结审批范围
1.在冻结期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可按原规定报批或报国务院审批的,要严格限制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
2.冻结审批的耕地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详查地类划分标准和1996年变更调查确认的水田、旱地、菜地三大类用地。园地、鱼塘虽不属耕地,但在冻结期间非农建设需占用的,按原审批权限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应从严掌握,还应按照《广东省基本
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农业开发项目需征用集体所有耕地的,不属冻结范围,仍按原规定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视为非农建设用地)。发现擅自改变原农业用途的,按非法骗取批准用地处理。
4.冻结期间,依照规定可以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和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图件,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定》执行。
二、关于清查中违法用地的处理
1.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发〔1997〕11号文、粤发〔1997〕8号文精神,本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从有利于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保护耕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出发,区别情况,逐宗定性,作出处理。
2.在处理中,对1991年底前发生的非法占地、非法批地行为;1992年12月1日前发生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可从轻处理。对公益事业、文教卫等及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从轻处理;1995年6月28日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批
准统征、预征,但未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或未按项目办理报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可从轻处理。但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擅自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或在这次清查中弄虚作假、不如实自查申报的,要从重处理。1997年4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一律从
严处理。
3.违法用地经过处理,需补办手续并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包括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征地补偿兑现、符合规划等),可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办,并及时进行变更登记,领取或换发土地证书。需要补交有关税费的,要按规定补交。违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复耕或调整使用的,
应安排复耕或调整使用。
4.对各类违法用地的具体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述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对个别重大或疑难案例,应上报省国土厅研究审定后,再作处理。
三、关于补办用地手续
1.违法占用耕地,经清查处理需在冻结期间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发生在今年4月15日前,并在这之前已动土施工,破坏耕作条件不能复耕,经清查作出处理,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并按规定补交有关税费(或经依法批准落实缴交计划)的,可以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2)除个人违法建住宅以外,其他非农建设用地需补办手续的,统一由市、县国土部门审核,并经省国土厅审查同意后,按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个人违法占地建住宅,经清查处理需补办用地手续的,由所在地市、县国土部门按规定审查办理。农村居民不符合中央关于“一户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规定,但已建成住宅的,超过部分经清查处理后,只作临时用地办理或先登记在案,暂不发证。
3.中央、省属单位(包括行政及企事业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当地市、县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转报省国土厅审定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
4.凡补办用地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除按正常报批要求报送各项有关资料外,还必须同时提供:
(1)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检讨;
(2)土地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书及已接受处罚的有效证明材料;
(3)缴交有关税费的有效证明材料;
(4)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已兑现补偿的有效证明材料;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各地在实施中有何具体问题,可向我厅法规处反映。



19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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