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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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