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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名牌战略,增强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以技术进步为动力,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质量教育工程,提高全民
质量意识;以法律法规为手段,强化质量监督机制,推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全面提高。
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工作的目标是:
(一)创出一批名牌产品。
——坚持企业自愿、社会评价、政府推荐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九五”期间向社会推荐350个左右技术水平高、市场占有率高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江苏名牌产品。产品有进有出,每年滚动实施,不搞终身制。
——推进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规模合理、市场占有率高的江苏名牌产品争创国家名牌产品。
——以名牌产品为纽带,支持名牌产品企业兼并、重组、跨行业辐射,到本世纪末要形成一批名牌产品企业集团。
(二)重点产业、重点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九五”期间,通过组织质量攻关,每年有100个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本世纪末,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达到75%以上。
——本世纪末,国有大中型企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出口产品商检批次合格率达到99%;重点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5%。
(三)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到本世纪末,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交合格,其他工程质量一次验交合格率达到95%,优质工程率达到35%以上。
——到本世纪末,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商业、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传统和新兴的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初步实现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四)企业质量管理上水平。
——“九五”期间,全省各行业要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族标准,大中型企业要按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每年有150-200家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
——“九五”期间,全省80家大型企业、省级重点企业集团和500家中型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确认。
——“九五”期间,通过大力开展降废减损活动,企业每年因此增加经济效益8-10亿元。
——“九五”期间,抓好500家质量工作重点乡镇,其中50%以上的乡镇质量管理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九五”期间,国营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要通过质量法律法规和贯标培训;全省职工质量普及教育培训50-60万人。
二、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名牌战略。
1.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发展经济的战略任务来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同作战,大力实施名牌战略。
2.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现状,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集中扶持一批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重点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要增强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加强质量管理,加强名牌产品的宣传广告力度。要重视国内外商标注册工作,保护无形资产。创出一
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管理。
3.对质量问题多、影响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情况,解决问题,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
4.集中力量抓好重点产品的质量稳定提高,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钢筋、水泥、农用薄膜、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类产品;二是液压件、密封件、电子元器件等为机电产品配套的基础件;三是机械装备、汽车、内燃机、电梯
等重大机电产品;四是化妆品、食品饮料、鞋类、眼镜、卫生洁具等消费类产品;五是安全网、燃气热水器、低压电器、电动工具、药品、医疗器械等安全类产品。
5.各级经济综合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的质量工作。对基础薄弱的企业实行重点帮扶,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重点乡镇要建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网络,努力为乡镇企业质量水平提高创造条件。
(三)打好企业技术基础。
6.建立健全产品标准、工艺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化体系。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准生产。有条件的企业应制定技术水平高于国家产品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7.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企业建立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检测和管理机构,严格计量检测设备管理,不断充实、更新计量检测设备,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对无标准生产企业和计量检测体系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限期整改。
8.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建立权责清晰的质量责任制,确保检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要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工作,不断改进设计,做好售后服务。
(四)全面加强企业质量管理。
9.企业法人要亲自抓质量,对企业质量工作负全责。企业要制定质量发展计划,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企业领导层应增强质量意识,学习和掌握有关质量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质。
10.企业要确立“提高质量、科技先行”的观念,根据自身和市场条件,大力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拓宽服务领域,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快技术开发中心建设步伐,形成科技推动质量、质量促进科技的良性循环。
11.大量开展贯彻GB/T19000-ISO9000族标准。“贯标”工作要有计划分层实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按标准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基础较差的企业,应通过“贯标”,加快建立并实施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质量体系,不断实施质量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12.企业要把降废减损作为企业“练内功、增效益”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于企业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加强现场管理,努力提高产品工序一次合格率,降低不良品损失。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大力开展“QC小组”活动,向管理要效益,努力做到增收节支,增产节
约。
(五)强化质量监督。
13.坚持依法行政,抓好监督抽查工作。省级监督抽查要突出重点,加强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流通企业、集贸市场的质量监督。要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对重点产品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由主管部门给予“
黄牌”警告,认真组织整改,并进行验收复查。对拒不整改或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去企业厂长经理职务或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对无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制裁。
14.加强质量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15.要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商品市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制订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规范化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凡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切实加强进货商品质量检查验收,依法履行商品质量责
任。
16.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各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地区必须实行限期整改目标责任制。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发扬近几年“打假”工作的优
良传统,各尽其责,通力合作。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并在“打假”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严惩制假售假违法分子。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制假售假案件,必须从重从严打击,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大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17.重点抓好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设计、原材料、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关,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遵循科学的施工程序。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运行秩序。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
18.加强商业、铁路、交通、邮电、旅游、民航、金融、保险、城建、医疗卫生、房地产、信息咨询等行业服务质量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商业企业要积极开展创“三优”活动,履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执行“三包”产品理赔制度。各服务行业应明示服务标准、服务程序,大力
推行和严格履行社会承诺。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
三、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19.质量是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体现。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质量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战略地位切实抓好。各地、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质量工作,亲自过问质量工作,真正做到领导落实、
组织落实。要把质量工作成效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质量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企业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质量意识淡薄、质量管理不力、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整。
20.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发展规划,明确质量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大力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厂”的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切实把质量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21.各地、各部门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质量工作。要建立主要领导参加的质量例会制度,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要建立健全全省质量信息网络,加强质量指标考核,建立定期质量报表报送制度。
22.各级财政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质量提高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获国家、省质量奖项和名牌产品的专项检测等。
23.“九五”期间,由省计经委每年确定一批省级重点质量攻关项目,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经有权部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可按当年应缴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在以后三年实行“先征收后返还”政策。
24.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制度。要把工资、奖金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直接挂钩,做到奖罚分明。省将根据国家建立质量奖励制度的有关要求,设立省级质量奖项,对质量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及江苏名牌产品的企业
可按一定比例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中,列支一部分奖金,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25.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名牌产品,对名牌产品在技改、贴息、税收、信贷、能源等方面重点给予倾斜。
26.申报国家有关质量奖项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必须是江苏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江苏名牌产品应使用“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厉惩处盗用名牌商标,假冒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
27.要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把质量法制教育、质量基础教育和培育企业文化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法制意识。
28.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和行业组织、群众团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继续开展“质量月”、“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积极开展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受理质量投诉和质量仲裁检验、调解质量纠纷、维护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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