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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增加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吸引更多游客到云南观光旅游,促进云南旅游支柱产业的形成,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以下简称旅游宣传促销
费)。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范围是:
1.各类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
2.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
3.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和旅店业;
4.旅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旅游商贸公司;
5.旅游定点商店;
6.旅游景点内及旅游度假场所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7.旅游表演娱乐场所。
第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按营业额的5‰缴纳,由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旅行社的计征营业额按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计算。
第四条 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旅游宣传促销费(不含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
第五条 缴纳的旅游宣传促销费列入缴费人的管理费用。各缴费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提高或突破国家和省的定价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是预算外资金,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由缴费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月征收后,逐级上缴省地方税务局开设的“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过渡户,省地方税务局于次月10日内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第八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由各级财政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各级政府的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当地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的审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宣传促销计划的编制、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宣传促销费的资金管理和审核。
第九条 各地交纳的旅游宣传促销费由省财政留50%,其余的50%按季返还给地(州)、市财政局,其中:20%留地(州)、市级财政局,30%由地(州)、市财政局返还给县(市)财政局。
第十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的资金管理,使用人员如违反规定,挪用资金或营私舞弊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月起施行。



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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