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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通知
市属各业务处、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我市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核发占用证书工作已全面铺开,各区县及市属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制定了《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解答(补充)
一、96年度占有产权登记数据录入汇总要求?
本年度数据录入汇总按办理占有登记的企业户数进行,只办理占有登记,缓发或不发产权登记证企业也要进行数据录入和汇总,但在编表说明中对此要详细说明,包括只登记不发证的户数及原因等情况。
二、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企业,在办理占有登记及核发产权登记证时,是否必须附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
对于这类企业应严格按《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京国资综〔1997〕11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即:国有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审核的1996年度财务决算和1996年企业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填列;公司制企业要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填列,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先
登记不发证。
三、合资企业产权登记填报依据是否与年报一致?
合资企业产权登记表的填报依据必须与年报的要求一致,即:也要根据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部分老企业没有批准设立文件及章程等,如新华书店延安时期就成立了,但很难出具此项文件,是否可用说明代替?
按京国资综〔1997〕70号文要求,老企业也应出具设立文件及章程。文件确已无案可查的老企业,可进行文字说明,并加章上级公章后先行登记。
五、多个法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按每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同时附文字说明。
六、参加了清产核资,但没有资金核实批复的企业,无法出具此项文件,是否可以加以说明并经区县清产办或总公司确认后代替?
参加过清产核资,但无资金核实批复的企业(包括已进行了清产核资,但尚未进行批复以及资金核实只批复到总公司的),可由企业出具文字说明,并经区县清产办或总公司盖章确认后,可代替资金核实批复。
七、总公司一级的企业,其“主管部门”一栏如何填写?
总公司一级的企业,主管部门一栏与审核意见栏一样,暂不填写。
八、国家资本的出资人,如何填写?
国家资本的出资人,授权单位下属企业填总公司,授权总公司及非授权单位填同级政府。
九、停业企业,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停业企业,无论是否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只要是占有用、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年检。
十、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占用证书期间(97年1月1日 ̄6月30日)发生变动的企业,是否还需要按96年底时点数办理占有登记或进行年检及核发产权登证?
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核发产权登记证期间发生变动(包括产权变动、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等)的企业,应先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按96年底财务决算数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但暂不核发产权登记证。待企业变动工作完成后,及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产权变动登记
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一、企业在办理新设立、变动、注销登记时如何提供会计报表?
企业在办理新设立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时除按《细则》规定提供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还应提供有关企业近期的会计报表。
十二、工商部门正在对企业换领法人执照和规范企业名称,在此期间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从今年起工商部门要对企业换领法人执照,并对名称统一规范,各单位可视情况掌握,如近期内名称规范工作能够完成,可先对企业进行占有登记,按96年底财务决算数字填报占有登记表,缓发占用证书,待工商换照和名称规范工作完成后,再对企业进行变动产权登记,核发占用证
书。否则应先按《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占有登记并核发占用证书,待名称规范后,再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换发产权登记证。



19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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