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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进行修改,删去该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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