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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不能对年检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补充材料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批复
(1997年7月11日 司发函〔1997〕222号)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有否对年检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律师补充材料的行为提起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
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年度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
料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申请注册的律师补充材料。这一做法没有限制、侵犯律师在
注册、持有执业证方面的权利。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师法》以及《行
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补充注册材料的行为不能提
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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