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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出售的余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超储粮食利息、费用实行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为:1996粮食年度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周转库存超过合理周转库存的粮食;1997粮食年度新收购的定购粮、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超过正常销售量的部分(计算补贴按实际销售量)。合理周转库存、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下达。补贴标准为: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库存粮食占用资金的利息,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进行补贴。
二、合理核定补贴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厅(局)要将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各地区1996粮食年度粮食合理周转库存、1997粮食年度粮食指导性正常销售指标层层分解到当地国有粮食企业。各地粮食、财政部门要据实核定1996粮食年度末周转库存,将核定的年度末周转库存减去合理周转库存、收购环节已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了价差的定购粮和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后的库存粮食,作为应补贴库存量;根据保护价政策和当地粮源情况合理预测1997粮食年度粮食收购数量,将预测的收购数量减去指导性正常销售量后的库存作为预计应补贴库存量。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应补贴库存量和预计应补贴库存量中,实际收购价高于保护价的市场畅销粮食品种(如大豆、小杂粮等)的购量和销量应相应扣除。然后,按应补贴库存量和预计应补贴库存量测算本粮食年度利息、费用补贴数额。
三、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利息和费用补贴按上述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参照购销实际分月测算,按季拨付、年终据实结算。财政、粮食部门根据上述规定测算国有粮食企业从1997年4月1日起本粮食年度内各月所需利息和费用补贴数额,并从1997年7月份起逐季拨付上一季度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从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列支。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基层农业发展银行要将费用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的国有粮食企业;利息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列支后,直接拨付给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利息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用于归还应补粮食库存占用贷款发生的利息。粮食年度结束后,财政、粮食部门对按政策规定需要补贴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实际销售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按上述办法核定和拨付的利息、费用补贴开支,按财政年度核定有一部分补贴将发生在1998年,可用1998年提取的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四、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上述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超过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实行补贴后,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经营,粮食销售价格要按照国务院1996年规定的按定购价“保本微利”的顺价原则到位,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也执行同一销售价格,不得降价销售。从1997年7月10日算起,除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价差补贴外,一律不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企业正常经营的价差支出。对7月10日前已销售粮食发生的价差,尚未补贴的,也不再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利息、费用的库存粮食销售后,如有价差收入,应当及时收回,补充粮食风险基金。
从1998年1月1日算起,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的价差补贴,一律不再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应当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
五、充分发挥销区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下达的省际间粮食调销计划,销区要尽快从产区调入一部分定购粮。调入定购粮按调出方定购价加合理收购费用结算货款,粮食调运费用由调入地区负担。调出地区按实际调出数量核减粮食应补贴库存量;调入地区对调进的粮食,视同1997粮食年度粮食收购数量,其超储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由调入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六、努力增加财政拨补资金。为了切实落实上述补贴政策,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适时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凡1997年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未达到国务院规定1∶1.5的地区,要严格按规定的比例配足地方自筹资金。以后年度也须按此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在预算执行中增加的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增加粮食风险基金,并确保及时支付各项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合理安排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并组织产销区粮食调拨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缺口的,其缺口部分按照1∶1.5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增加资金弥补。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强化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以促进粮食保护价政策的贯彻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严禁以多报收购、少报销售粮食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如发现此类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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