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对北发[1995]4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北办发[1996]31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1995年9月29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决定(试行)》(北发[1995]44号)。《决定》试行以来,我市水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效果是好的。但由于《决定》没有明确执行起止时间,以及一些条款界定不是很清楚,影响了文件的准确执行。为此,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减轻渔民负担,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一律免收资源费,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先征后退”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二、对从事水产品加工、开发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先征后退”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三、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本市国营、集体、内联、个体企业已征收入库的出口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不包括1995年以前欠税跨至1995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给予返还。

  四、市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以上优惠政策时,按桂政发[1994]38号文关于提取生产扶持费、征收经费的规定办理。

  五、北发[1995]44号文件从1995年9月29日起执行。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二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