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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尽快复派尼日尔医疗队并在津德尔国家医院增设一个医疗点。(医疗队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津德尔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实验室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医疗队提供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中国医疗队尊重尼日尔的管理规定,使用和负责这些药品、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亚美。尼方负责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往返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灶具、水、电)、交通(包括汽车、维修、汽油和司机)由尼方负担。医疗队员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由中尼双方各负担50%。
医疗队员生活费标准:
队长、科主任 200,000FCFA
主治医师 160,000FCFA
医师、译员 130,000FCFA
厨师 100,000FCFA
尼方负责的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部分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金额做相应的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尼方为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及他们在尼期间的居住行政手续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免除他们各种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期间,尼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或受伤所需的全部费用、为中国医疗队任何一个死者的安葬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尼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期为两年,在期满前6个月除双方中的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明文废止外,可以继续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96年11月15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冀 敬 义 玛丽玛亚
附件: 中国医疗队队员名单
1、尼亚美国家医院
骨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2
针灸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肺科医生 1
神经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2、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内科医生 1
眼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妇产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1
针灸科医生 1
心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3、津德尔国家医院
眼科医生 1
骨外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2
麻醉医生 1
牙科医生 1
针灸医生 1
皮肤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尼日尔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11月15日由我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冀敬义和尼日尔共和国公共卫生部长玛丽玛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尼亚美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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