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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文化协定


1996-1998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在发展和加强合作关系愿望的鼓舞下,并在1981年9月27日签署的文化协定基础上,特制定如下1996年至1998年度执行计划: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应多方邀请,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1996年访多。

  第二条 应中方邀请,多哥政府文化代表团于1997年访华。

  第三条 双方努力发展音乐和舞蹈领域的交流,互派艺术代表团。

  第四条 中方于1997年派一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访问多哥,为期8天。

  第五条 多方于1997年派一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访问中国,为期8天。

  第六条 双方鼓励造型艺术和艺术家的交流。

  第七条 中方于1998年派一艺术展览访多,随展人员1-2名。

  第八条 多方于1998年派一艺术展览访华,随展人员1-2名。

  第九条 双方将在文化遗产方面,即在博物馆学和保存国家文物及历史遗产领域交流信息。

  第十条 双方将促进出版物、图书和科学教育文化方面的资料交流。

               二、教育

  第十一条 中方每年向多方提供10个奖学金名额,具体招生办法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派出方将负担代表团及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三条 接待方将负责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意外事故医疗和市区及城市间的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1)展览会的展品和艺术组装的展览所需材料的国际往返运费由派出方负担。
  (2)接待方将负责上述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和安全。

              四、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本计划的有关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六条 本执行计划可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定期予以检查。

  第十七条 在执行和解释本计划中出现的任何疑问或分歧,将通过双方对话解决。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98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1996年8月28日在洛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多哥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华林            (青年体育文化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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