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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九批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其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九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由13人组成。其工作期限,从他们抵达埃塞之日起为两年。中国医疗队的医务人员组成由双方确定。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与埃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勤奋地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四条 中、埃塞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应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埃塞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中方应向埃塞方提交医疗队中医务人员的下列资料,以便为其办理在埃塞居住和工作的有关手续:
  1、简历两份、与护照照片相同的照片两张;
  2、文凭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3、职业证书复印件;
  4、有关医疗工作经验报告。
  上述资料应译成英文。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埃塞方提供。
  中方将向埃塞方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埃塞方纳兹瑞特医院负责保管和使用。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阿萨布港。埃塞方应免除上述医疗物资进口的海关税和其他有关税,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和提货手续,从阿萨布港运至纳兹瑞特医院,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国内工资,往返埃塞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埃塞期间的津贴、伙食、交通(包括汽车折旧、维修和燃料费)和办公费等,以及按第六条规定由中方无偿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 埃塞政府应免除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的直接税。
  埃塞政府应免除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必需在到达埃塞6个月内进口和工作期满回国带出埃塞的合理数量的家用电器、每户一辆汽车和其他用品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
  埃塞政府还应免除中国医疗队及其人员在埃塞期间所需进口的基本食品和其他消费品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埃塞期间的住房、用水、电、家具、灶具、炊具和其他基本必需品,均由埃塞方免费提供。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的居住和工作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由埃塞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期间,享有中国和埃塞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节假日;每工作期满11个月,享有1个月的休假期。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工作期间,应遵守埃塞政府的现行有关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塞方应负担将其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中、埃塞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埃塞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中方提出,经中、埃塞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本议定书于1996年7月19日在亚的斯贝巴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金 森              木拉图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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