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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房地产存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目前,我省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一个调整、消化、吸纳的平稳发展阶段。我省的房地产市场相对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困难更大,亟待解决的问题更多。如何搞活我省的房地产市场,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中央最近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扩大和加快“安居工程”建设。为了搞活市场,盘活资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盘活房地产存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出让总量控制。在近年内,除了重点项目所需土地外,一般不再新增商品房用地。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尽量利用已出让的闲置土地。
二、合理调整房地产结构,积极发展经济实用房建设。开发企业经过必需程序将已建或在建的商品房改为经济实用房的,可以享受建设经济实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实用房,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市、县、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归口管理。经济实用房进入商品房市场,必须按规定补交其原免交的税费,防止造成不公平竞争而冲击我省的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
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城乡居民自费住宅建筑市场。采取合理设计、批量生产住宅结构件等措施降低造价;采取垫资建房、新房抵押按揭贷款等措施,进一步启动住房需求。
三、鼓励房地产企业和有关债权人以房地产作价参股、投资联营从事其他产业,以发展经济。这种参股、投资联营不视为房地产交易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收费。
四、实行购房入户的优惠办法。可按购买一定面积的空置房,准予相应人数在购房地入户,并适当减免城市建设增容费及其他入户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确定。
五、鼓励银行对有偿还本息能力的商品房购买者提供按揭贷款,尽可能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
六、允许房地产企业改变商品房用途。对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允许房地产企业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修改内部设计,改变使用性质(包括改变为住宅用房)。规划部门对此类申请要及时受理,从简办理有关手续,并不再收取费用。
七、加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对过去由于市场交易的不规范行为造成的种种遗留问题,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琼府〔1994〕98号)精神,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
和房产证。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多次转让而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不追究中间环节,直接办证给最后的购买者,并收取最后购买者的税费。办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税费,可按现时的评估价格计收。对签定合同后单方面提高房地产价格,造成至今未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的,原则上按合同执
行,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房屋买卖免征契税。
八、大力发展商品房租赁市场,鼓励商品房租赁。经开发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办公楼、住宅楼和商用门店租赁可分期缴交房产税和营业税。
九、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未列项目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要坚决禁止。要将该目录汇编成册,制成收费卡,发给企业和收费单位,由双方作好收费登记,坚决刹住乱收费歪风。
十、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收取的保证金和押金,必须依法按期归还,不按期归还的,必须支付逾期利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收取的保证金和押金,数额较大的,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缓交。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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