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市直管旧公房售后公用部位、设施维修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和市房改办《关于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十一月廿六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售后公房公用部位、设施的划分以及维修收费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有部位、公用设施维修收费标准
公有住房出售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由住房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维修费收取标准:楼房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00元;平房(含各自楼)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同一单元各自楼归两人以上产权人所有,执行楼房收费标准。
二、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划分
1.楼房:公用部位包括:基础、维护墙、承重墙梁柱、屋面顶层楼板、门斗、外墙面、散水、甬路、垃圾道系统、落水管系统、外窗油饰以及公用楼梯、阳台和走廊;公用设施包括:水表、电表以上(含表)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下的排水设施。采暖和煤气设施全部为共用设施
。
2.平房:供水、供电设施以计量表为界划分公用和自用设施,排水系统以院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划分。采暖和煤气设施全部为公用设施。
三、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30%住房维修周转金的利息,直接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
四、供电、自来水、热力、煤气各专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责任的划分,仍按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基字〔1990〕第106号文件执行。各专业公司不得再向住房产权人收取维修费,维修经费仍按原办法解决。
公共维修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1996年12月1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