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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新版《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等有关问题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有色金属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华源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公司:
自1995年10月1日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迄今为止,已有近14万劳务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了《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从今年11月起,我部已开始使用新版《合格证》,为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
规范培训、发证制度,根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101号〕,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授权的单位,负责审核、发放《合格证》,各审核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未经我部授权的其它单位不得发放《合格证》。
二、新版《合格证》第5页由派遣单位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
三、《合格证》应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损毁;各单位要逐步改用打印,填写各栏,有条件单位可进行塑封防伪。
四、劳务人员出国(境)后要妥善保存《合格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报告,并凭办理原《合格证》时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申请补发。
五、1996年1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合格证》而派出的劳务人员一律不予补办《合格证》。
六、各单位所存旧版《合格证》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以上请转发所属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19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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