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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市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执行。
(1996年11月6日 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认定的培训学校,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按每课时1元收取培训费。
经认定的培训学校需持本函及《北京市就业培训定点校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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