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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两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对此规定的贯彻方式,我局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标〔1996〕14号)中予以明确。为确
保贯彻方式的可行性,在该通知下发后,我局广泛征求了地方工商局的意见。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我局认为采用集中印刷、制作的方式在目前时机尚未成熟。
经研究决定,由我局设计并提供《两证》样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印制。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停止向我局汇款,并根据我局随后下发的《两证》样本,组织印制工作,切实落实《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9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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