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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日前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改变国家财政资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完整和统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客观需要,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
1996〕29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禁止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各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尚未完成该项工作的地方要抓紧完成。对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规定要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中央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为了保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今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会同人民银行对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确有必要的,也可再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性
帐户。各地应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收费款的做法。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四、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收定支,适应从紧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专项收费和基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先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再报计划部门立项,纳入投资计划,再由
财政部门按计划分期拨付;凡安排用于工资、津贴、福利和业务经费等方面的支出,一律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各市的贯彻执行情况于1996年11月底之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19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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