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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全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
建设银行


(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将本文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废止)


近几年来,全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较快。为了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总行向分行下发了若干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文件。为了规范这些文件管理,便于分行明确执行总行各项规定,使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总行对截止到1996年9月底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的文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现将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管理原则统一规定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总行1995年向分行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建总发字〔1996〕第12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建总发字〔1996〕第59号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是全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
的业务指南和纲领性文件,各分行必须遵照执行。分行必须组织结算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改版)第500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以及《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1995年版)第525号出版物是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各分行必须遵照执行。
三、各分行必须制定《国际结算业务内部操作规程》,严格内部管理和审批程序,使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无内部操作规程的,总行视情况降低授权等级,直至取消国际结算业务经办权。
总行将对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队伍、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组织定期检查并将结果作全行内部通报。
四、在进口开证业务中,总行重申各项规定如下:
1.保证金差额部分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以上的即期信用证,必须报总行审批。
2.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无论保证金比例多少一律报总行审批。禁止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因特殊情况,确属业务需要的,一律报总行审批。
3.对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各分行要严格审查申请人和最终用户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货物的证明文件和商务合同。
4.各分行对新客户(“双大”客户除外)提出开证申请,原则上要求缴纳足额保证金。对所有提出减免保证金申请开证的客户,必须与其签定开立信用证协议,在落实担保、抵(质)押等还款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开立。
5.对信誉好的基本客户,在与其签定担保或抵(质)押等总协议前提条件下,可给予授信额度减免保证金,具体操作按《中国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6.各分行在没有落实还款保证和没有充分了解贸易背景情况下,禁止对申请人在异地的客户进行开证。从严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无运输单据或只要求CARGO RECEIPT和其他我行无法控制物权的信用证。因特殊情况确属业务需要的分行,须事先报总行批准方可
开立。
7.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化长为短,绕开总行监管的作法,总行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8.对不符点信用证的审查,要严格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执行。禁止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提出拒付,不能应客户要求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寻求拒付不符点。严禁对承兑到期后的信用证向外拒付款或迟付款。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迟
付或拒付的必须报总行备案。
五、国际结算业务应认真贯彻总行双大战略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积极向我行基本客户和“双大”客户倾斜。业务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发达地区二级分行办理,总行原则上不再批准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
六、关于贸易项下票据托授业务的处理。目前我行与美国运通银行签有CASH LETTER SERVICE托收协议。即3.5万美元以下的美元票据托收,运通银行在收到我行托收的付款人在美国境内的美元票据后,当日贷记我行帐户,但为临时贷记;对于付款人在纽约市内
银行的票据,运通银行在临时贷记后六个工作日内不退票即认定为最终付款。对于付款人在纽约市外银行的票据,运通银行在临时贷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不退票即为最终付款。3.5万美元以上大额票据则采取收妥后贷记我行帐户的FINAL CDREDIT SERVICED的服务方
式。我行需等运通银行发电确认最终收妥通知后方可向客户解付款项。
为此,请各分行按以下规定办理票据托收业务:
1.已有票据托收协议的,可按有关协议办理。如运通银行票据托收协议;CORESTATES(美国费城国民银行)光票托收协议。
2.没有票据托收协议的,则:
(1)如果票据金额大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应作Check Collection,并要求帐户行加押证实款项为最终收妥。如果客户坚持做Cash Letter Service,你行应与其签定协议,表明一旦发生退票,我行可随时向该客户追索
;已收到的贷记款项,应在收到帐户行确认最终收妥的电传后再解付或至少在我行帐上保留二个月后再解付。
(2)票据金额小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可以根据客户意向做。如果作Cash Letter Service,则应在帐户行加押证实最终收妥后再解付客户;或在帐户行贷记我帐户至少20天没有退票后再解付客户,且也应和客户签定协议,表明一旦发生退票,我
行可随时追索。如果作Check Collection,则应在收到帐户行最终收妥通知后再解付。
七、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建外字〔1992〕第9号《关于结算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第12号《关于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通知》,〔1995〕第40号《关于加强开立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1995〕第2
69号《关于严格和规范开立信用证的紧急通知》,〔1996〕第10号《关于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第20号《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有关票据托收业务的建外字〔1991〕第121号《关于我行与美国第一联美
银行进行贸易项下出口单据托收合作的通知》,建外字〔1991〕223号《关于正确使用美洲银行支票存款服务的通知》、232号《关于转发我行与美国运通银行签订票据托收快邮服务协议的通知》等文件同时作废。



19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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