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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全国已普遍建立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6年调整企
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
二、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5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1995年以前离退休的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调整的总体水平一
般为1995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既要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又要适当调节离退休人员中不同群体养老金水平的差距,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人员群体适当倾斜。
四、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五、199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亦按上述精神执行。
八、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一项十分敏感、复杂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做细。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19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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