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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加强银企合作,开创银企合作新方法,根据《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航空公司签署的代理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为上海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上航”)票款结算业务的协调行,负责与上航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各有关行与上航所属各营业部的票款结算及对帐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为代办行。负责联系、协调与上航的票款结算具体事宜,管理票款的集中汇缴以及与各有关行的票款结算及对帐。
上航所属营业部的开户行为上航票款结算业务承办行。负责票款的收集、报帐、直接划缴以及签订直接划缴协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代办行为上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核算各承办行直接划缴的票款收入;承办行为上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各营业部票款收入。
第四条 各承办行均应采取上门收款或座堂收款方式。
第五条 承办行向代办行汇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旬后第二天(即2日、12日、22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承办行的会计部门于汇缴日的前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根据“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核后,填写实际划缴金额,同时填制划缴凭证连同一联盖章后的帐户报告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送会计部门。
第七条 汇缴日上午,各承办行会计部门按“电子汇划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使用加急的方式将应缴票款划入代办行“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第八条 代办行、承办行信贷部门应建立有关的辅助登记簿,并应定期与上航及所属营业部对帐(格式见附件三)。
第九条 上航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略。
19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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