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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东城区劳动局《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运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
最近,东城区劳动局为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运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以职业介绍为龙头,就业服务体系各部分形成一体,联合
运作,增强实施再就业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失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劳动局认真学习东城区劳动局的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措施,使“再就业工程”真正落到
实处。


(1996年8月8日 东劳就发〔1996〕8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的作用,促进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转变政府职能,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类求职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根据市劳动局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运作的目的
1.“再就业工程”是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各种服务手段,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职工的系统工程,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
2.我国就业服务体系有四个支柱,是四位一体的,即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服企业四位一体,密切配合,这就是从实践中走出来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坚持四位一体对促进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有着重要作用。
3.发挥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运作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各自的工作特点,将四项工作紧密结合,最大程度的促进失业人员和企业内部的下岗待工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实施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运作的措施
1.以职业介绍为龙头,在为社会提供培训、鉴定、推荐就业服务的过程中,重点向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提供失业、下岗待工登记,职业指导与咨询、失业救济、转岗转业训练、职业技能鉴定、推荐就业等一条龙的服务功能。
2.根据《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我区就业服务体系各系统纳入劳动力市场,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形成一体,联合运作,增强实施再就业的综合
服务能力,实现一条龙服务,对职介中心原有窗口服务进行调查,并按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运作的要求,增设窗口。具体设立的服务窗口是:失业下岗人员服务部、失业保险服务部、职业技能开发咨询服务部、职业介绍服务部、就业咨询服务部(就业服务体系一条龙服务)、职工存档服
务部、劳务输出输入服务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原有服务窗口)。
3.各服务窗口的职能
(1)失业下岗人员服务部:负责办理户籍在辖区内失业人员和区属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登记,核发失业人员求职证、下岗待工人员证,办理招聘职工、合同签证手续。
(2)失业保险服务部:负责接转失业人员档案,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核定救济金,审核招用失业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失业职工、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
(3)职业介绍服务部:负责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发布,提供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选择的中介服务,办理各类求职人员的登记(已办理失业下岗登记人员除外),开展企业间劳动力余缺调剂。
(4)职业技能开发咨询服务部:进行职业技能开发政策咨询,负责办理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培训登记报名,提供转岗转业和技术等级培训信息,为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学校提供用人单位需求的专业设置和培训信息,开展劳动者职业技能测试。
(5)就业咨询服务部:为求职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咨询,开展劳动者心理素质测试,对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并对上述人员结构素质状况,求职意向进行调查、分析、预测。
(6)职工存档服务部:负责本市流动职工个人委托存档,并为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办理集体存档,为存档人员因私出境办理出国手续,为存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收缴手续。
(7)劳务输出输入服务部:为城乡间、地区间劳动力的流动提供信息,为用工单位招收外地进京务工人员提供资源信息、供求洽谈,建立外埠劳务基地,收集境外就业需求信息,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服务。
4.各服务窗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各服务窗口又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各部门要做到内部信息传递畅通,信息共享。求职、培训等各种信息及时录入,并及时传递,培训结果也要及时准确返回有关窗口,为各类求职人员推荐再就业,真正体现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的运
作,为广大用工单位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快速、简洁、高效、优质的服务。



19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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