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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分地区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各地区财政、劳动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募集表(略)
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略)

附件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各地发行总额计划为3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2001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地区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两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负责将下达的定向募集数逐级落实到各“两金”管理部门。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两金”管理部门应于9月25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2.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财政部门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
据。
3.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609
用 途: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签发单位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协议样本),由签发单位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

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收款单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2.25‰。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财政部门各0.5‰,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两金”管理机构各0.2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数后(以9月30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
一次支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签发单位的兑付手续费(指利息支付及本金兑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6‰,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支付。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表样)。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全年国债发行计划的落实;同时,为适应市场建设的发展,在付息方式上采取了按年付息的办法,付息方式比较复杂,这都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细致做好
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



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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