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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开办超常规特快专递邮件业务的通知
邮电部


为进一步满足速递市场的需求,推动特快专递业务的持续高速发展,决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办超常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以下简称“超常特快业务”)。现将办理此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常特快业务是邮政部门为进一步扩展速递市场而办理的一项全网性业务。其收入作为国际和国内特快业务的营业收入,支出列业务成本。
二、超常特快邮件是指尺寸和(或)重要超过我邮政对特快专递邮件(EMS)所规定限度的特快邮件。每件超常特快邮件的最大重量一般不超过60千克。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50米,长度和长度之外的最大横周的合计不超过3.00米。超常特快业务包括国际业务和国内
业务两部分。
三、具备一定自有运力和处理能力的开办局速递部门可以申请开办超常特快邮件业务。参与超常业务的速递部门可暂不办理超常邮件的收寄业务,但必须办理超常特快邮件的投递业务。
四、超常特快邮件的收寄资费采用国内、国际特快邮件资费标准。
五、超常特快邮件的运输应利用航空、铁路等公共运输部门的交通工具或利用速递部门自己的车辆进行“点对点”的运输。严禁流入正常邮政运输渠道。
六、国际超常特快邮件将通过私人速递网络予以投递。发往韩国、日本、美国、香港的超常特快邮件分别利用KCH,日京公司,CDH和CIU公司投递;发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超常特快邮件一律通过安邦公司转运、投递。
七、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厦门作为进出口超常特快件的互换局。
八、超常特快邮件业务的实施办法见附件。(略)



19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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