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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
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
二、年检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年检的时间:
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企业不能按期参加年检,应向年检机关申明原因,自批准之日延缓一个月补办年检手续。
四、年检工作程序和分工:
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采取企业自检和主管部门审核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企业自检。凡经市、区、县劳服管理机构认定的劳服企业,首先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检,填写《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样式附后),同时还需附如下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劳服企业报送的《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市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凡经区、县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对其进行年检审核。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比例原则上按各区、县应检劳服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减免税期已过的劳服企业,按照劳服企业认定权限划分,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并对其中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经审核合格,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税务部门不参加对已过减免税期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年检中,如发现《通知》第四条所列的情况,按《通知》第四条提出的处罚办法,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对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并抽调足够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年检的具体工作。在工作中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所属应参加年检的劳服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三)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年检机关和接受年检的企业都不得敷衍或弄虚作假,有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责任。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行放弃劳服企业资格,缴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四)每年在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每年10月31日前,1996年为11月15日前)各区、县年检机构对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市劳动局、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18日 劳部发〔199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二)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劳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税
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事,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各地有关年检认证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检记录
附件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
核算形式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报告书第一至四项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经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和主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劳动、税务部门各一份;
2.填写的各项指标均指上年末实际完成情况;
3.企业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注明或另纸说明;
4.各项情况需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主办单位: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工商营业执照字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字号 |
|开业时间: |
|注册资金: |
|税务主管机关: |
|税务登记证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帐号: |
|固定资产: |
|流动资金: |
|所属行业: |
|经营项目: |
|其中:主营: |
|兼营: |
|增加值: |
|上缴税金(不包括所得税): |
|实现利润: |
|应缴所得税: |
------------------

------------------
|减免所得税: |
|实缴所得税: |
|税后利润: |
|负 债: |
|其中:长期负债: |
|流动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其中: |
|国家资本金: |
|集体资本金: |
|法人资本金: |
|个人资本金: |
|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 |
|二、人员安置情况 |
|现有从业人员总数: |
|其中:城镇失业人员: |
|占从业人员比例: |
|当年新安置各类失业人员: |
|占从业人员比例: |
|其中:城镇失业人员: |
|富余职工: |
|农转非人员: |
|刑释解教人员: |
|其他人员: |
------------------

------------------
|工资分配形式: |
|职工年人均收入: |
|三、减免所得税金管理使用情况 |
|是否单独列帐反映: |
|使用情况 |
|用于扩大再生产: |
|用于技术改造: |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 |
|用于职工福利: |
|其他: |
|四、上缴管理费情况 |
|应缴管理费: |
|已缴管理费: |
|未缴管理费: |
------------------

------------------------
| |
|企业年检结论: 职代会(董事会)意见:|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主办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劳动部门审核意见: 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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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检 记 录 |
| |
| (19 年度) |
| |
| |
| |
| |
|劳动部门意见: 税务部门意见:|
| |
| |
| (章) (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注:该记录附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之后



19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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