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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加强肉食市场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杜绝生猪私杀滥宰,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和物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1996年7月28日起首先在市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现将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设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暂设在大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负责市内三区的鲜肉市场供应。甘井子区内设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甘井子城区鲜肉市场供应。另设兴业、台山两处鲜肉批发市场。其他区、市、县应按照市政府大政发【1996】50号
文件精神,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本地区鲜肉市场供应。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坚决予以取缔。
二、在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的生猪交易在市生猪交易市场内(设在大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进行;鲜白条猪肉除指定批发行直接送货外,一律在兴业、台山两个批发市场进行,其他场所不得从事生猪和鲜白条猪肉批发交易,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场外非法交易。
三、除大连市政府指定的市内定点屠宰厂外,其他屠宰厂(场)加工的鲜白条猪肉,予冷白条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大连市区内。
四、在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域内销售的鲜白条猪肉,必须持有大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验合格证书;在甘井子城区内销售的鲜白条猪肉须持有甘井子区定点屠宰厂检验合格证书。如需从外地调入鲜、冻白条猪肉,须经市生猪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调入的猪肉须具有合法
的产地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证书。
五、经营鲜猪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指定渠道进货。在猪肉进入市场时,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天的屠宰检验合格证书。没有检验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场交易。零售白条猪肉的,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验合格证书,接受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及酒店、饭店等加工或自用鲜猪肉,应从指定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进货,不得到外区、市、县购买。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商业、农牧、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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