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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水电厅关于开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暑,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发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发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建国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水电工程,发挥了很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目前全省水利行业综合经济实力不强,自身建设滞后。这一状况制约
了水利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水利队伍的稳定,为了加快水利基础产业和水利经济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围绕服务水利、水电建设主业,开展多种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要拓宽经营门路,扩大经营规模,形成支柱产业。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水利部门所属机关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实体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由税务部门先征,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所得税适当返还照顾,并用于水利部门发展生产和弥补事业费不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
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2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当年全额返还。
三、对经过省地州市水利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井用银行(含信用社)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本项目新增所得税,在还货期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县(市)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还贷资金。
四、水利部门(含工程管理单位)在新开发的荒由、荒山、河滩、湖滩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日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五、对经法定部门批准自行开采沙石、石灰石等主要生产原料的水利建材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矿产资源税。
六、各级要根据实际需要,从本级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岁修费等水利事业费中,列支部分用于水利经济的发展,其比例不高于10%,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开发。在安排水利基建及其他用于水利的专项资金中,要适当考虑生产生活等各种管护基础设施和综合开发项目。
七、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支农周转金,支持发展水利经济。同时,根据财力情况,重点扶持一批效益好、回报率高的综合经营项目。
八、水利部门要科学论证,选准综合经营项目,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择优的原则重点支持。项目实施先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当地农业银行提出申请,经评估论证后联合上报省水利水电厅和省农业银行,然后由省水利水电厅和省农业银行共同确定项目。贷款由农业银行发放和回收。农业发
展银行也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解决一定的贷款规模,优先支持水利经济的发展。
九、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水利经济,大力推行来劳带资、交纳风险抵押金和职工投资入股等形式吸引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兴办“三资”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积极创办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政策,特别是各种水利规费要按标准全额收足,并按有关规定用途,严格审核把关。同时要改变现行水费、电费收取标准过低状况,逐步实行按成本收费。
十一、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在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抓好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发展水利经济要实行目标考核,对在发展水利经济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其经费由企业列支。
十二、务级政府和有关综台部门要大力支持发展水利经济,及时研究和解决发展水利经济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抓好水利建设的同时,加大发展水利经济的力度,争取在近几年内取得较大成效。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务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水利水电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



199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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