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



各区(县)劳动局、残联:
现将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部发(1996)172号《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第10号令),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劳动就业工作规划。
二、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部门要指导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开展劳动能力评估、职业康复、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工作。
三、要尽快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全市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联网,随时掌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信息、用人单位岗位空缺(用工)信息,并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逐步建立推荐残疾人的就业制度,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各(区)县劳动部门要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就业训练、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服务。还要根据职业需求信息,把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指导、推荐就业相衔接,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增
强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运用保障金支持各职业培训机构,同时,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开展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费用。
附件: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172号(略)



1996年7月12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