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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国发〔199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I996年8月1日起调整定购粮食销售价格。规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粮食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必需品,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务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出台。这次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各地、州、市行政首长责任制,在确
保实现今年物价控制目标和基本不牵动市场粮价上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
二、改进定购粮食销售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政策性粮食销售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人民政府定价的规定,全省定购粮食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行署、一、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定购粮销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省物价局另行下达。县(市)及县(市
)以下城镇的定购粮食销价省人民政府委托各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省制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其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定销价格,个别县(市)需要高于的,要经所在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三、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实行适当补贴。为保障城镇低收人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价调整而下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将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两劳两所”人员由各级财政实行定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对靠银行
贷款、财政贴息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困难企业职工,适当提高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水淹区移民口粮供应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26号文件办理。对于粮价补贴,各地要从严掌握,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严禁搭车增发津贴或补贴。.
四、搞好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子的政策,积极组织粮源,搞好粮食供求平衡。国有粮食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国有粮店对各主要粮食品种要做到有价有货、保质保量,不惜售、不断档脱销
,采取各种措施方便群众购粮。同时,要防止少数粮食企业在调整粮价前卖大户和少数单位及私商粮贩套购低价粮。各级物价、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整顿粮食市场秩序,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对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坚
决取缔非法经营,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到产地采购粮食,只能到县(市)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不准直接到农村抬价抢购。要采取控制进销差率、利润率或发布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等办法,加强对议购议销粮食和集贸市场粮价的管理。
五、加强对粮食制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管理,严格控制调整粮价的连锁反应。这次调整粮食销售价格,主要是提高居民基本口粮的销售价格,理顺定购粮购销价格关系。以议购粮为原料的粮食制品,副食品和餐饮业食品的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不得借定购粮提价之机抬高价格、搭
车涨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定购粮提价为由擅自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把粮食及其相关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作为县近物价检查的主要任务,对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价、搭车涨价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工作的领导。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生活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物价、粮食、财政、工商、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设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调整粮食销售
价格前后,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各地要有充分的准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各单位要参照《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宣传提纲》,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这次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199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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