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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注协。

财政部文件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加速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拓中国会计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的需要,将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以下简称成员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的、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成为其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
成员所应当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不违背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遵守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所签订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
成员所可以保留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原有的名称,同时,可以使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经财政部批准,成员所可以聘请本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内的外籍注册会计师或有关专家来所执行业务。
二、被批准成为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需是改制完成以后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申请成为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成立时间,现有人员、人数、层次、类别,事务所机构设置,事务所财务状况,事务所现有主要客户名单及建所以来所做的主要项目清单;
4.会计师事务所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5.欲加入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应附有中文译本),内容包括:事务所协议或单程、事务所历史、事务所规模、人员数量、收入情况和主要客户名单等;
6.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7.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总部所在地的银行资信证明;
8.成员所加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议书副本(附中文译本)。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上述文件后,在三十天内报请财政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财政部批准后,将发出正式批准文件。
四、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成为一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不能同时成为两家以上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已加入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后,可以重新申请成为其他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
五、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地区发展成员所以后,其所在地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六、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为成员所的协议,应事先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批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选择成员所对象时,应事先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七、在发展成员所的过程中,对尚不具备成员所条件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以允许先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所,或采取联营所的方式进行合作。
八、在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的初期五年内,可以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成员所内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投资比例。取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成员所的合伙人。
九、同一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多个成员所,在中国境内属于各自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拥有多个成员所是一种过渡,应当鼓励同一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实行联合,在一定时期内向统一组成一个成员所的方向努力。
十、建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积极努力办好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时,发展其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19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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