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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 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市经委联系。
今年是企业改革攻坚的一年,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列入全国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契机,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制定支持企业兼并的措施,指导企业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加大企业兼并的力度。与此同时,要妥善安置职工,确
保社会的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转发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委《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直接与省经委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进全省国有工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存量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现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兼并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搞行政命令。已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在实施企业兼并中,要充分尊重出资者的意见,维护各方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兼并要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基本出发点,着眼于存量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着眼于企业间在场地、装备、人才、技术、商誉和产品上的优势互补,着眼于优势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
三、企业兼并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应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四、企业实施兼并前,必须按规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办理企业产权转让手续,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新的流失;充分维护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被兼并企业兼并前发生的潜亏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损失,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冲销被兼并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如冲销不完,属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兼并后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摊入兼并企业生产成本。


六、要妥善处理被兼并企业的历史债务。1992年以前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属省投资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属国家投资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申报“贷改投”的手续。企业间的债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债权转为股
权。
经同级政府批准,兼并企业在3年内新增所得税可按一定比例由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偿还被兼并企业遗留债务。1995年底前被兼并企业所欠地方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作为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的资金并转增国有资本金。
七、被兼并企业所欠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超过1年者,计收复利;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的企业,其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
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该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政策,但新增贷款要照常计收利息。具体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贷款银行
总行的规定办理。
八、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如双方均是国有企业,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划拨给兼并企业,但要转增国家资本金;如被兼并企业的产权纯属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其资产可由职工直接带入兼并企业,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管理。
九、从支持加快发展优势企业出发,对被兼并企业可以进行易地改造。在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允许其改变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土地使用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开发房地产。出让或开发所得,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历
史债务。还债部分要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十、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负责安置。被兼并企业出让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所得收入,首先用于解决职工的安置。兼并企业为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而新上的“短、平、快”项目,有关银行和部门应优先安排技改贷款和流动资金。
十一、兼并企业因消化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和债务而减少利润,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定其工资总额和考核其经济效益时,应实事求是予以考虑,以免因此而影响原有职工的正常收入和经营者的合理报酬。
十二、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原批准单位核准,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19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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