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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组织企业经济核算,正确处理财务关系的工作。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
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税金,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
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内部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各级施工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和附属企业。
铁路其他行业企业所属的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收取对应于国家资本金部分的投资回报,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财政、信贷和金融、外贸、投资、价格、税务等方面的方针
、政策、法规;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考核企业的资产经营指标;参与评价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业绩;规划、组织、指导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推广适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审核、汇总、提报全路施工企业系统财务报告。
(二)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财务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的权力和责任;监督本系统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和
利润分配,保证按规定支付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制订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系统特点,组织指导所属施工企业管好用好资金、加强成本费
用管理、利润管理、财务监察和财税大检查;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所属财务报告;规划、组织、指导所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参与评价所属企业主要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三)工程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及以下各级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和其他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法规赋予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的权责,主要负责本企业资金筹集、供应和运用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企
业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济责任;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物价制度和税收制度等财经法规;接受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采取财务预测、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监督、财务检查与考核、财务分析等专门方法,降低工程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努力完成各项财务计划指标;按规定编报各类财务报告、上交税金和利润、分配各项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的水平。
(四)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财务管理: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为企业基层作业层次,它主要负责本单位可控成本及费用的核算,一般实行责任成本承包,核算责任成本降低额;组织开展班组核算,以班组为基础,以施工工点为对象,考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料消耗、机械使用
和质量安全以及内部分配等指标。
第七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企业第一管理者是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全权负责人。其职责是:
1.全面落实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杜绝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虚报成本费用等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的经营效果负
全部责任;
2.领导和组织企业积极走向市场,搞好经营开发,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任务;领导和组织均衡生产,保证企业的经营收入;改善经营管理,建立成本费用内控系统,降低成本和费用,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3.组织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审定成本和费用计划及企业年度经营方针目标措施,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制规定完成各自的责任指标;
4.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和考核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经营管理,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促进经营机制转换;
5.接受国家指定的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执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
(二)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下同)是企业法人的经济代理人,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组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审批财务收支,落实上级部门考核的各项资产经营指标;
2.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督促本企业有关职能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组织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核财务决算;
4.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建议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审查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投标报价、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企业总经济师(或行使总经济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下同)是企业法人的经营代理人,其财务管理的职责是:协助领导组织与成本费用管理有关的经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和工程承包及企业各种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论证和成本评估;参与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负责对外工程调价和各种经济上索赔协调工作;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并对各项经济管理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四)企业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下同)是企业法人的技术代理人,其财务管理的职责是:组织审查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报价,组织领导企业的挖潜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技术进步;在保证工程质量,加速工程进度方面做到技术上的先进合
理,对各项技术组织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五)企业财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编制、执行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2.负责制订具体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制定或参与制定内部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工料消耗定额和内部计划价格,汇总编制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计划,牵头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4.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5.依法计算交纳国家税金,监督财务收支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6.参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参与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决策,统一调度资金,负责资金全过程管理,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企业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是:
1.经营开发部门:负责收集和追踪工程信息;正确编制投标、议标报价;搞好投标揽活,签订中标工程合同;按期进行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费用的对比分析,健全报价指标体系,提高报价科学性和中标率,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收入计划。
2.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生产计划、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等,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防止停工、窝工损失;组织制定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提供已完工程实物量、工作量和产
品产量、产值等核算资料及有关各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数据和分析资料。
3.预算合同部门:负责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编审工程施工预算和预算成本费用项目分析;负责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按权限规定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及其他有关调价索赔工作的原始记录工作;按期提供工程验工计价、未完工程盘点和工程竣工资料及其按成本费用项目归类的概预
算成本费用资料;按期提供当期尚未对外清算的工程调价和索赔等资料。
4.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组织实施;提供编制施工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数量资料;贯彻执行施工定额;加强技术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各等级工法,依靠施工技术降低工、料、机械使用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工程质
量,保证施工计划;组织制定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提供完成计划情况的分析资料。
5.科学技术研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上解决施工难点、提高工效和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减少成本的途径和措施;加强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开展情况
对成本影响的分析资料;配合财务部门控制技术开发费等科研经费支出。
6.劳动工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制订和监督执行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指导和协助施工人员按劳动定额签发、结算任务单;管好用好民工队伍及包工队工费结算,指导班组考勤人
员搞好工时利用的纪录;建立、健全单位工程人工台账;负责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内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工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提供工资总额等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归口负责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及工费成本降低指标。
7.材料供应部门:负责制订和管理材料消耗定额及储备定额,编制和落实材料采购和供应计划,科学组织采购、运输及储备工作,减少资金占用,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加强计量检验、收发领用管理和定期盘点工作,抓好材料的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回收利用工作
;做好材料消耗记录,按工程对象和生产班组核算材料盈亏;负责提供材料差价计算资料;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材料费、材料运杂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归口负责动员内部资财加速资金周转、负责降低材料费、材料运杂费成本。
8.机械动力部门:按施工需要及购置计划合理调配机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负责制订和管理执行设备利用定额和能源消耗定额;编制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运转、修理、保养计划,做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组织开展单
机、单车等不同形式的核算;指导有关人员搞好机械运转记录,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机械使用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提供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创净产值率、事故率等指标及其分析资料;归口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在可能条件下的装备增值;负责降低机械使用费成
本。
9.安全质量检查部门:负责安全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制度和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指导,做好质量评定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指导班组进行质量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防止事故和返工损失
;按期提供完成安全、质量指标和影响成本的分析资料。
10.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开支,配合财务部门控制有关费用的支出,提供支出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分析资料。
各级施工单位对上述各职能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第八条 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
(一)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
铁路施工企业产权归其投资者所有。国务院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按照国有产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原则,铁道部经国务院授权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管理监督铁路施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所有者权力,承担所有者义务。行使所有权管理的主要方
式是派监事会或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资本保全,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监督企业经营成果;审批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等经济行为,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向个人私营企业或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等。
企业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
企业按规定经批准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向本单位集体经济企业的投资,为对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主要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改变投资产权归国有的属性。因此对投资必须坚持按评估确认或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对股权投资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必须保证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企业与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
1.企业负责向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拨付资金,在需要企业出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与外单位签订各类合同,并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签订内部承发包合同;
2.企业按照铁道部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内部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3.企业根据资金分级管理规定,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负责拨付所属单位购建资金或批准其自行购置;
4.企业应制定内部利润分配等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应上缴的各项费用比例,如计划利润及技装费、劳保统筹基金、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上级机关管理费、需通过上级汇总交纳的税金及应交税后利润等等。
5.为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企业可制定内部银行或资金调度中心管理制度,对内部往来实行有偿占用,支付利息,利息收支作财务费用处理;
6.企业与所属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单位应订立包保合同,明确财务关系,多经企业单位所需资金应以拨付所属资金或“短期借款”处理,经营中临时互相垫付款项,通过内部往来核算。上述多经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按财政隶属关系应纳入主业汇总。
(四)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共同配合协作,完成企业的各项指标与任务,因此,应针对资金、成本、财产管理工作中各自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关系,财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有不同意见和矛盾时,应由企业领导人或总会计师协调解决。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企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明确企业与监事会的关系。
(六)企业与职工的财务关系
职工作为经营生产的工作者,提供活劳动,企业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对职工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和劳动法的规定原则进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要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三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九条 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进行财务预测、财务管理、计划分析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应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一)要统一规范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如发票、收据等);
2.填制时间;
3.接受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6.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姓名;
7.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要严格规定原始记录的填报要求。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原始数据的记录工作。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填报及时。
(三)要加强原始记录的保管。
1.对应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原始记录,要随同记账凭证装订保存。
2.数量过多的原始记录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在封面上应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也应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记录名称和编号。
3.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记录,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第十条 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是生产经营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尺度,也是编制资金、成本计划、进行资金和成本控制的直接依据。各单位要建立一套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以经济责任制为中心的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体系。
(一)要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一般应包括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等。
(二)要规范定额制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和提高管理水平,要考虑主客观的有关因素,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的组织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

(三)要加强定额管理工作。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各项定额的组织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办法给予奖罚;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应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计量验收制度。
(一)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计量器具),并做好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日常维修、校正工作,保证正确无误。
(二)对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在产品、半成品的内部转移,产成品的入库和发出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计量验收工作,建立验量与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管理制度。
(三)对一些物资的采购、保管中的合理损耗建立审批办法。
(四)制定必要的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第六章和第七章。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清查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第五、六、七、八章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内部计划价格制度。
为分清企业内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加强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特别是分析和考核内部单位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各大、中型企业应明确建立并完善内部计划价格制度。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如需要也可以实行这一制度。
(一)要确定企业内部统一计划价格的范围:一般应对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有关的各种原材料、燃料、配件、备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工具、动力、劳务等制定统一计划价格。
(二)要合理确定内部计划价格:一部分项目的内部计划价格可以是企业已确定的定额,其余部分项目的内部计划价格应依据成本费用计划、生产计划、经营目标,采取上下结合、反复测算的方法确定。
(三)要严格管理内部计划价格:一是要严格执行已确定并公布的内部计划价格,二是需要随着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制度。
(一)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资金、资产分析、成本费用分析、收入分析和利润分析等。
1.资金、资产分析:这是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首先,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计算总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指标,分别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
业对社会的贡献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次,各单位还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和决策需要出发,建立一些必要的补充分析指标。
对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的分析,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价、考核。
2.成本费用分析: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三章。
3.利润分析:利润分析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利润构成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利润构成指标,分析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成绩。
(2)企业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通过计算利润增长额和增长率,分析、评价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3)利润变动因素分析:影响利润变动的因素主要有工作量、单价、单位成本和税金等因素,由于税率是固定不变的,为此,应建立工作量变动、单价变动以及单位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等指标,分别分析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4)营业外收支分析:对营业外收入分析,重点应检查是否按正当途径取得,以及有无漏列项目;对营业外支出分析,重点是检查遵守国家规定情况,有无扩大开支范围。
(5)利润率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销售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等四个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盈利情况。
(二)分析方法:常用的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三种。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六章。
(三)分析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
(四)基本要求:
1.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要相结合;
2.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要相结合;
3.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要相结合;
4.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和财务状况分析要相结合;
5.经济因素分析和非经济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6.企业内在因素分析和外在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五)组织程序:财务分析涉及面很广,所需的资料来自各有关部门,因此,各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组织程序。首先,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财务分析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其次,各部门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必须保证时间和质量;第三,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原始资料经确认无误
后方可作为计算依据,并保证分析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六)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等要求。
1.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要便于使用者的理解,有关指标的分析说明必须做到清楚、明晰。
2.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应当是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相关的所有资料。这些资料既能对过去进行评价,对现状进行判断,也能满足对未来进行预测的需要。
3.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情况。编制人员不得以个人偏向和主观色彩通过选取资料去故意影响决策和判断,更不能故意抬高或压低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造成资料的虚假。
4.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能满足使用者对不同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比较,因此,不同时期对同类交易的计量和列报,要按照前后一致的方法进行,同时,对报告期所采用的新的财务会计政策和政策变动的影响以及其它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有所交代。
5.财务分析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
另外,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负债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其具体内容一是投资者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等;二是企业的负债,包括借入的资金以及应付未付的款项等。
第十七条 铁路企业筹集资金,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筹资的政策、法规。
(二)筹集资金所投资的方向必须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结构的合理。
(三)要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
第十八条 铁路企业要建立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制度,制度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根据企业生产及发展的需要以及投资可行性分析,确定当年需投资项目,编制投资预算,确定扩大再生产方向。
(二)根据生产经营上的需要和挖潜增效的要求,测算当年在生产周转方面所需资金。
(三)按照企业当年经营目标的需要,测算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根据企业管理的层次及国家与行业的政策,预计各种资金来源的可能数额。
(五)根据量入为出、资金平衡的原则,反复研究,确定资金需求的合理目标数量。
第十九条 企业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除外),必须有明确的还款计划。
(一)企业筹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应对该产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制定产品营销计划的基础上作出还款计划。
(二)为取得生产周转资金而筹资的,应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还款计划。
(三)由于其他方面的需求而筹资的,也应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筹集资金,须进行资金成本的分析。
资金成本就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它包括资金占用费和筹资费用两部分。
资金占用费是指企业由于有偿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银行贷款利息等。
筹资费用是指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的注册费和代办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咨询费等。
资金成本可采用资金成本率和综合资金成本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
资金占用费+资金筹集费用
资金成本率=------------×100%
筹资总额
筹集资金总额×占用费率
或 =---------------
筹集资金总额×(1-筹资费率)
进行正确的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需要计算全部资金来源的综合资金成本率:
综合资金成本率=∑第n种资金来源占全部资金的比重×第n种资金来源的资金成本率
通过筹资成本与预期利润的比较,作出筹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办法有:
(一)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投资、法人投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二)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投资。以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情况特殊超过20%时,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但最高不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投资者最后一次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投资者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应出资金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筹集到的资本所形成的资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本金的计价方式有:
(一)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数额计算;投资者以外币投资的,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计算。这一牌价应是收到投资当天的外汇中间价(银行买价+卖价的平均价)或为各方协商确定的某一天的银行外汇中间价,这些都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
(二)投资者以机械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其计价方法是:以这种资产的账面价值作原值,按双方协议的价值或评估价作为净值。原值和净值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净值或评估价大于原值的,按净值或评估价计算投资额。
(三)投资者以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及提供劳务等形式投资的,其计价方法和企业流动资产的计价方法相同。
(四)投资者以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或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施工企业是国家投资为主的企业。国家和其他方面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并负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本金。根据铁路企业特点,铁路企业资本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营。
(二)企业必须坚持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原则,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得减少。
(三)铁路不同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实行有偿调拨。
(四)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
第二十九条 现有铁路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时,应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界定产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并经铁道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应相应调整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国家资本。
第三十条 铁路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应将资产评估确认的全部净资产折价作股。每股的票面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作为股本入账。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季、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对资本金的变动情况作具体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
第三十三条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是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一)资本溢价。企业在筹集资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大于其资本金的差额为资本溢价。
1.企业重组时,为维护初创时期出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全部作为“实收资本”,新投资者必须付出大于原始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其相同投资比例。在取得相同比例份额的情况下,新投资者出资大于原投资者的部分出资额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股票溢价。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时,按超过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为溢价发行,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作为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法定财产重估。企业因产权变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而进行资产评估时,其评估资产净值与原账面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捐赠人以捐赠方式向企业投资,并不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力,同时不因其出资行为而对企业承担责任,这种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投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四)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及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基金(如企业提取的技术装备基金等),应如数计入资本公积。
(五)国有铁路企业重组时的资本溢价额度和比例,应由原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新投资者协商确定。
(六)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由股票发行单位与委托发行股票的证券代理商协商并签订合同加以规定。股票溢价收入扣除证券发行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后的数额,增加资本公积。
(七)当企业收到以外币结算的资产作为投资额时,由于实际收到日与合同、协议的外汇牌价变动引起的资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四条 资本公积金与实收资本比例的确定。
铁路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其资产评估净值原则上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因合资各方共同协商,同意按注册资本中各自投资的比例将各方的部分出资作为“资本公积”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净值不得超过计入“实收资本”投资部分的30%。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方法。
企业正常持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按照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四种评估方法进行。
(一)收益现值法。是指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应当考虑:(1)资产重置成本及现有的生产能力;(2)资产在企业运用中的获利能力。
(二)重量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财产价值时,按被重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和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重估,应当考虑:(1)该项财产的现行购建价格对重置成本的影响;(2)技术进步和无形资产损耗因素;(3)资产由于
使用产生的自然磨损对价值的影响。
(三)现行市价法。是按现行市场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据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应当考虑:(1)被评估资产的原始生产成本价格;(2)市场需求关系对被评估资产价格的影响;(3)被评估资产本身功能、精度等技术质量参数和新旧程度的影响。
(四)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企业必须在清算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出卖时采取的一种方法。清算价格实际上是一种快速变现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当考虑:(1)变现速度要尽可能快;(2)在能尽快变现的情况下,尽量争取较高收入。
第三十六条 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接受现金捐赠时,应以受赠金额直接入账。
(二)接受实物捐赠时,一般应以实物发票单所列金额入账。
(三)接受没有发票账单的实物捐赠时,参照同类实物有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并考虑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后确定的价值入账。
(四)当捐赠实物为旧固定资产时,应按原值扣除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入账。
第三十七条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
(一)企业普通股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要求。
(二)企业资本公积金累计价值额达到公司实收资本的30%以上时,超额部分应转增资本金。
(三)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办理增资手续后,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金。
(四)转增股本时,应按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增加股份或增加每股面值的办法,同比例增加各个股东的股本。
(五)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积金权益,在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得增加优先股股东的股本。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减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
(二)投资者以外币投资因汇率差形成汇兑损失时,应按入账时的汇率折算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三)企业折价发行股票,应按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减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少资本公积。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经济责任。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及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第四十条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企业按借款合同确定的利息率按月支付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短期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计息期长(季、半年或到期限要求企业连本带息一并归还的),利息数额较大的,应采取预提的办法,按月将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利息额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
第四十一条 短期债券是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券。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
企业短期债券的发行价格,应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计算确定,溢价或折价发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债券发行价格=债券面值的现值+债券利息的年金现值企业应以实际收到的债券款额入账。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其应计利息应按季预提计入财务费用,其溢价或折价金额也应按季进行摊销。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数额不大,期限在一个季度,其应计利息可于兑还债券本息时一次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券,应按债券规定的期限一次偿还本息。
第四十二条 应付票据是企业在经营中,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一定期限内承兑的商业汇票。
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承兑期限不许超过六个月,一般按其面值入账。
为管理和掌握票据的偿还日期和金额,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立“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种类、编号、签发日期、兑付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付款日期及付出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备查簿”应每天清理,到期已兑付的要注销。并
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应付票据是不带息票据,其面值为票据到期时的应付金额,可于开出及兑付时,按票据面值入账。
应付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票据兑付期限在一个季度内,利息数额不大,可于票据到期支付票据面值和利息时,将支的利息数额计入财务费用。
②若票据兑付期限超过一个季度、利息数额较大,可按月(季)按照票据的面值和票据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预提计入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再将支付的利息数冲减预提费用。
第四十三条 应付账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供应以及分包工程、出包工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应付账款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购货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外界提供的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应付购货款应根据发票,账单或实际应付金额入账。购买的材料、商品已收到,本期末未收到供货单位的发票账单,应按合同约定价或本企业计划价入账。
应付分包工程款,是指企业因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单价与总价,由财会部门会同计划、技术、安质部门验收并审批分包单位的已完工程计价报表,按审批后的已完分包工程价款入账。
应付工程款,是指企业因出包工程而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价款。企业出包工程,应与承建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预算单价、工程总价及付款结算办法,审核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计价报表,并按计划、技术、安质、财务等部门共同审批的已完工程价款入账

应付账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尚未结清的债务,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付。因发票、账单未到而按合同约定价或计划入账的应付账款,应按收到的供货单位的发票、账单金额偿付。由于债权人或单位消亡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报经企业领导人批准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四条 预收账款是企业在承接工程任务、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按合同或双方协定收取的由建设单位、发包单位、购货方预先支付部分款项发生的债务。
预收账款应依据合同或双方商定的办法及结算期,用制造的构件、产成品、已完工程价款、商品价款偿付。
预收账款包括: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
预收账款应以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预收工程款,是企业根据承建工程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工程款。预收工程款应按合同的规定,用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分期偿付。
预收备料款,是企业根据承建工程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备料款,预收备料款应按合同规定,用部分已完工程价款分期偿付。
预收销货款,是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作业之前,按购销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货款。预收销货款,应按合同规定单价,以交付的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的劳务、作业价款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付。
第四十五条 应付工资是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含量工资包干结余。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工资卡、记工表、工程任务单等原始凭证计发工资。
应付工资应按月进行分配。分配应按职工类别、依据工时统计单、定额计件统计单、工程任务单分别计入工程施工、工业产品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及其他经营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是指实行“百含”办法的企业按年度核定的含量系数应提取的工资数与实发工资总额的差额。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弥补当年含量工资包干超支时,应减少历年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增加本年利润。
企业应依据当年计划完成的建筑企业总产值、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及下达的工资计划指标,编制工资年度计划,按计划控制。
企业必须制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实施细则,选用几项经济指标,实行“工效”挂钩,考核、审定所属单位工资含量系数,实行实发工资总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应交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应按税务机关审定的时间,按税法规定的纳税额和税率计算,交纳各种税款。纳税时间跨月的,应于期末按税法规定计算预计应交税金额。
第四十七条 应付利润是指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而未付之前的债务。
应付利润,包括应付给国家、其他投资单位、个人的投资利润以及按合作合同规定应付给合作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应付利润数额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顺序、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规定计算入账。
应付股利是实行股份制的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由税后利润按规定顺序应分配给各股东的股息和红利。
支付各股东的股利,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的费用。
企业应按规定标准计提,按规定范围使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职工的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与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职工食堂炊具购置维修费用以
及修建集体福利设施费用等。
企业应按年分季编制福利费支出计划,按计划使用。
第四十九条 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支付而预先提取的费用。企业应建立预提费用审批制度。
预提费用主要包括: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企业预提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许自行扩大预提范围,不许用预提费用来调节成本。
企业预提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预提的收尾工程费用,计入该工程的成本;预提的固定资产大中修费用,计入当期的工程或产品的成本。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度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预提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差额,应调整原预提记入的有关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暂收、应付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保证金、固定资产租赁费、应付统筹退休金、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这些属结算过程中的暂收或暂未支付的债务,应及时清理,按合同约定、按有
关部门规定或承诺及时偿还。
第五十一条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为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借款。
长期借款以实际取得的货币资金与使用期间的利息之和计价。
企业举借长期借款,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资金成本和归还能力、期限。
企业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施工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建期间及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财务部门应专门登记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确定期限偿还。
第五十二条 应付长期债券,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批准发行的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债券。
企业发行长期债券,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再按国家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发售。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可以由本企业自行发售,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许强行向职工或所属单位摊派指标,不许违反法定程序发售。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企业发售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实际利率,溢价发售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实际利率,折价发售债券。企业溢价和折价发售债券,应将债券溢价和折价数额分别核算并摊销。
企业发售债券的数额不大,每期支付的利息不多的,摊销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可采用直线法。采用直线法是将债券溢价或折价额在各付息期平均冲减或列入利息费用。
企业发售债券的数额较大,每期支付的利息较多,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可采用实际利率法。采用实际利率法是各计息期应冲减或列入利息费用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是以实际利率乘以本期初应付债券的现值。
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均应编制“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表”。
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费用,按发行债券筹资的用途分别记入有关成本、费用。为经营而筹资的,记入财务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筹资的,记入专项工程成本。
企业发行的债券应按发行时券面规定的偿还期一次或分次偿还本金。
企业提前偿还应付债券本金,除应在发行时约定企业有提前偿还权外,应通知拥有本企业债券的债权人。企业提前赎回本企业债券所支付的价款与企业应付债券账面价值差额,应比照债券利息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其他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应付融资租赁费,是指企业因生产需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一年或一年以上偿还租赁费形成的长期债务。
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以合同规定的出租单位交付承租单位使用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价。出租单位实际支出包括:固定资产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利息及手续费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记入专项工程支出,同时记入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由承租单位承担,但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不计入租赁费总额,发生时直接计入专项工程支出,而不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应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偿还期偿还。租赁期满,租赁费还完,按合同规定,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
第五十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反映货币资金增减变动及其结存状况,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及时反馈货币资金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日常收支按有关财会制度办理,特殊情况下的货币资金收支需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才可办理。
第五十八条 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
现金收入一般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按开户银行确定的时间及时送存。现金应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过结算起点的支出(目前为1000元),应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金,确实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经
开户银行审批,企业按银行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库存现金应按有关规定核定限额。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不准设立小金库。
为保证现金出纳工作的安全,单位到银行存、取款要注意安全,存取大额现金应至少由两人同去银行办理,并使用单位自备的交通工具,存取巨额款项还应有保安人员随行,根据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存放现金应配备保险柜,并选择安全场所存放。保险柜内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者其他部
门的款项,如必须代管其他部门款项时,应经财务主管同意,另行加封保管,不得与单位库存混淆。
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设有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人员不能兼管分类账的登记。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报告财务主管人员,对浮多或短少部分作成记录,暂做其他应收、应付款先行登账,查明后按规定处理。
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检查记录。
第五十九条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的货币资金。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
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为了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审慎开立新的存款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内部银行或资金融通中心。为掌握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应及时与银行对账,查明未达账项。
第六十条 银行结算凭证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结算凭证应由财会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和签发。银行结算凭证与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别存放。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制度,结清银行账户时,必须将剩余的全部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应加盖“
作废”戳记,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毁弃。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
到外埠采购必须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账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得自带现金或经邮局汇款。
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应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汇票存款。
对方已汇出月终未收到的内部往来款项,应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列入在途资金账户。凡是内部单位之间的款项汇付,汇出单位在汇款之后应及时用“内部往来通知单”或其他方式通知汇入单位,以便汇入单位在月终没有收到款项时作在途资金处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资金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中心(包括: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剂中心等,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中路内单位货币资金,加强货币资金统一调度,发挥“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作用,为铁路生产服务。
中心不是独立法人,不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是铁路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机构。
(二)中心不发生与固定资产购置有关的支出,若业务需要购置固定资产,中心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批准后配置。
(三)中心依靠主管部门拨入的业务周转金和自身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开展内部资金调剂业务。中心负债主要包括集中运用路内单位的沉淀资金和向各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等。
(四)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业务应根据铁路生产、建设需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只在铁路内部单位之间进行,并以临时性的资金余缺调剂为主。拆出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比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资金使用费。
(五)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业务要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批准权限,按规定的业务程序办理。
(六)根据中心业务特点,按照规定的范围,允许发生中心费用。中心费用是指中心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
1.各项利息支出。包括:集中运用路内单位的沉淀资金支付的利息和向各金融机构筹资支付的利息,以及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呆账、坏账损失。
3.手续费支出。
4.业务宣传费:按业务收入的1%掌握使用。
5.业务招待费:按业务收入的0.5%掌握使用。
6.业务管理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工资、误餐补助、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耗品摊销、水电费、租赁费、修理费、培训费、会议费、咨询费、取暖费、开办费等其他费用。
(七)中心不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对拆借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呆账、坏账损失,需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从中心费用中列销。
(八)中心的收入是指中心发生的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中心的业务收入,包括资金使用费收入、各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与中心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出纳长款、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中心的业务收入在抵减中心费用后,产生中心的业务收益。
业务收益=业务收入-中心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十)中心产生的业务收益全部用于冲减财务费用。
(十一)中心收益按照利益共享原则,一部分返回主管部门,一部分分配给中心客户。
(十二)按主管部门决算的要求,中心按季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不得发生账外资产。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存在涉外业务的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折合记账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者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五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后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自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
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六十七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有关资产账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后,实收资本账户按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由于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八条 备用金是企业支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包括职能科室、工程队、车间等)备作零星采购、零星开支或差旅费等使用的款项。
备用金的管理实行定额备用金和一次性预支备用金两种制度。
(一)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部门,应指定有权预支人,在规定的额度内,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备用金定额,经企业有关领导批准作为请领预支定额备用金的依据。
定额备用金实行定期报销的办法,报销后付给现金,补足定额。
企业财务部门对定额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应经常检查,每季不得少于一次。(二)实行一次性预支备用金制度的部门,应根据临时性工作需要经企业有关领导批准,办理一次性预支备用金。
属于下列情况,经部门主管签注意见和财务主管审查后,即可办理预支备用金,不再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
1.借支差旅费可以根据出差证明书,按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和批准的出差天数计算借支。持定期乘车证的职工,每次出差均需凭经领导批准的出差证明书办理预支。
2.需要办理零星采购或支付零星开支时,可根据单位有关领导批准的计划办理预支备用金。
预支备用金时,应填写借款单或备用金申请单,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再办理借款手续。
备用金支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并交回余额。前账未清,不得续借。对不按规定期限报销或不按时交回余额款的,应在当月工资中扣清,不得转作职工欠款。
财务部门对备用金账户和预支备用金的部门,应经常检查,及时清理,以免积压资金和形成坏账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购货款、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内部往来款和及其他应收款等。
第七十条 预付分包备料款,是指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备料款(包括拨付给抵作备料款的材料)。
预付分包备料款是按分包单位承包的建安工作量所需的储备材料计算的,随着工程的进度增长而减少储备材料时,预付分包单位备料款应陆续扣回,在工程全部竣工前扣完。
第七十一条 预付分包工程款,是指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向分包单位预付的工程款。预付分包工程款除按规定在竣工时一次结算的工程外,应在月(季)终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回。在最后一次验工计价时,应按规定保留适当工程尾款,俟工程
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
第七十二条 应收工程款是指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工程款。季终时,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及各项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款,扣除根据合同规定分旬(或月中)估验的预收工程款和一定比例的预收备料款后,
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
第七十三条 内部往来款是指施工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等,但不包括:
(一)在拨付所属资金内核算的与所属单位有关生产和经营资金的上交、下拨业务;
(二)在备用金科目核算的拨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包括职能科室、施工单位、车间等)的周转金。
内部往来款应按月(季)核对,及时清算。
第七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内部往来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应收职工的各种赔款、罚金、滞纳金;
(二)各种存出保证金;
(三)应向职工收回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利息、应收的各种暂付款项及各种代交款项。
第七十五条 生产资金一般不准用于职工私人借款。职工调转所欠借款应在原单位结清,方能办理调转手续。
第七十六条 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属于负债性质,其管理结算方法可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应收、应付款和预收、预付款应及时清理,月终应与对方单位核对清楚。年终应办理签证手续。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七十八条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在进行商品交易时,要合理选用商业汇票种类。选择时要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于有经常性交易往来的单位,可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对于不了解资信状况且交易往来较少的单位,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有直接列销法和备抵坏账法。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以后收回已核销坏账时,冲减管理费用。
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即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企业如果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应增加坏账准备金。
企业应建立坏账审核制度,主要审核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金;确认坏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等。
第八十条 企业应建立应收账款的清理制度,定期派专人催收账款。在确认应收账款为坏账时,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所在部门提出有关资料和申请,经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报经各级有关领导批准才能予以处理。
报批坏账损失,应填写坏账损失审批表(附表1),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每笔损失5万元以内,累计损失30万元以下,由工程处(含路局工程处)审批;每笔损失5万元~10万元以内,累计损失30万元~50万元,由工程局审批;每笔损失10万元以
上,累计损失超过50万元,企业应当报当地财政监察员签注意见,并逐级上报铁道部,待批准后,方可列账。
对超过三年的坏账,虽确认为损失,并予以处理,仍要另立备查簿,并派人催款,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第六章 存 货
第八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所有权归企业的库存、在用、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物品。铁路施工企业存货包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未完施工、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
第八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存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主要物质条件之一,是企业整个资产总额中比重很大、流动性很大的资产。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存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以保证企业正常施工生产和经营。
第八十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以所有权归属确定存货的范围,即在盘存日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不论其存放在哪里,都是企业的存货。如购入的在途材料,委外加工代销的产品、在途商品及尚未办理结算的未完施工等。
铁路施工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采用永续盘存制。企业应逐笔登记各种存货的实物数量及金额,随时反映其结存数量及金额,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实物盘点。
第八十四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存货由市场上购入,其实际成本由买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应交的税金、保险费等组成。
存货由建设单位供应,其实际成本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价和运至企业的运杂费组成。
存货由企业自制和自建,其实际成本为制建该存货所耗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等发生的制造成本。
存货由委外单位加工,其实际成本由加工所耗费的材料费、实际支付的加工费、装卸费、运输费和保险费组成。
存货由投资者投入,其实际成本为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定价或投资合同约定价。
存货由外单位捐赠,其实际成本由捐赠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原价、本企业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组成。捐赠单位不能提供发票账单的,其实际成本为同类存货的市价。
存货由企业内部调拨,应按企业内部计划价计价。
清查盘盈的存货,应按取得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或按市价计价。
第八十五条 材料,是指构成工程和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工程施工和产品制造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配构件等。包括:主要材料、燃料、其他材料、机械配件、结构件、周转材料、半成品等。
第八十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所有材料,点收入库时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入账,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入账。采用计划成本入账的企业,材料的实际成本由计划成本与材料成本差异组成。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应变更。
企业应参照市价、本行业或本地区预算价等加业务提成编制本企业材料的计划成本价目录。计划成本价目录编制完成后,在年度内不可作变动。
材料成本差异,是材料计划成本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应按材料类别分别核算。发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
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
成本差异率 月初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本月应摊材 本月使用材料 当月材料
= ×
料成本差异 的计划成本 成本差异率
第八十七条 企业领导应组织施工部门、物资部门、财会部门、计划部门等编制年、季、月的材料采购计划、确定合理储备,按库下达储备资金定额,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会部门应定期接收材料收发凭证,核对材料卡片上的数量、金额。(附表3~4)
第八十八条 企业的物资部门负责按材料采购计划组织采购人员分别采购材料。采购人员在市场采购材料要“比质、比价、比运距”,要合理降低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仓库管理人员要“验质、验量、验品种、验票据”点收入库并填写企业统一印制的“材料点收单”(附表2),随原
始发票等交财务部门作账。仓库管理人员发现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报告物资部门负责人与供货单位交涉、索赔。
供货单位送至施工现场的砂、石等大堆料,应进行过磅或量方验收,并填写收料码单,汇总后点收入库。
企业收到委外加工完毕的材料,应根据加工单位凭证和加工合同进行验收后,办理点收入库手续,并将点收单与加工单位结算票据一并送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第八十九条 企业对材料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生产单位应根据材料消耗定额人员或施工管理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和材料消耗定额填发的限额领料单去料库领取材料。超过限额领料,要经施工管理人员批准并填制超定额领料单领取材料。(附表5~7)
第九十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内部单位之间调拨材料,应按企业计划成本目录价互相清算。发生的运杂费由调入单位记入材料采购成本。企业之间的材料销售,应按市价或双方约定价清算。材料销售价款及应交增值税应记入销售收入及应交税金。仓库之间、工地之间调拨材料、物品应填
制“内部调拨单”,办理转移调拨手续。
第九十一条 发出委外加工材料,应由业务人员根据委外加工合同填写领(发)料单交料库发料。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领(发)料单,按计划成本价及应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第九十二条 企业及其内部核算单位,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时,对材料核算应采用实际成本记账。
采用实际成本记账的各类材料,其点收进库的记账单价,都按取得各类材料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价按第八十三条办法,由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发票、账单、数量计算确定。仓库管理人员对材料“四验”后,除将发票、账单、点收入库单等交财务部门记账,还应将各批
或各次所取得的材料用明显标牌设置料签,料签上必须写明料名、规格、取得地点、时间或批次、数量、实际成本单价。
第九十三条 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记账,材料的发出、领用时,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的一种,确定发出、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选定一种方法后,不应随意变更,以保持核算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一)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进库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来确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仓库管理人员发料时,应先按第一批进库材料计价;第一批进库的材料发完后,再按第二批进库的材料计价,以此类推。
(二)加权平均法。是以材料月初结存数量加上本月各批收入数量加权数计算的平均单价,作为本期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来确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某项材料的 月初结存金额+本月收入金额
=--------------
平均单价 月初结存数量+本月收入数量
选用这种方法平时无法确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只在月末经过计算才能确定。
(三)移动平均法。是以本批收入数量加本批收入前的结存数量加权数计算的平均单价,作为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单价,来确定发出的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某材料的 本批收入前结存金额+本批收入金额
=----------------
平均单价 本批收入前结存数量+本批收入数量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该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数量
选用这种方法,应在每进一批材料时,重新计算一次材料单价,以便可以在发出材料时即可算出材料的实际成本。
(四)后进先出法。是以后进库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来确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材料发出时,先按最后一批进库的材料计价,最后一批材料发光后,再按次后一批进库的材料计价,最后一批进库的材料发完后,再按再后一批进库的材料计价,依次类推。
第九十四条 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反复使用,并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周转性材料。如模板、脚手架、安全网等。
企业周转材料分别按在库周转材料和在用周转材料进行管理。在库周转材料按照库存材料进行管理。
第九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周转材料收、发、领、退的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企业施工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报工程年度周转材料需要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同低值易耗品)
企业的物资部门,应根据施工部门提报的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拨、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格式同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期对周转
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按物资部门提报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月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
第九十六条 周转材料一般按计划成本记账。在用周转材料的摊销记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计算周转材料摊销时,还应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第九十七条 周转材料应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每月末进行摊销。周转材料摊销方法有:分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定额摊销法、一次摊销法。
(一)分次摊销法:根据预计的或规定的使用次数,计算每次摊销额。此法适用于价值大、间歇使用的周转材料。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每次 周转材料计划成本×(1-残值率)
=----------------
使用应摊销额 预计使用次数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计算每期的摊销额。此法适用于价值大、连续使用的周转材料。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每 周转材料计划成本×(1-残值率)
=----------------
期摊销额 预计使用期限
(三)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预算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此法适用于各种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周转材料摊销额=单位工程量耗用周转材料定额×周转材料计划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
(四)一次摊销法:施工过程中所领用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按其计划成本价一次记入工程成本,工程完工时再按其现场回收数量、成色折算回收量冲减工程成本。此法适用于一些损耗率大、残值小和工期在一个年度内的周转材料。
第九十八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施工部门鉴定、估计成色、确定实际损耗,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增记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损坏并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记入工程成本。
企业应根据周转材料的类型、特点,确定合适的摊销方法。同类周转材料摊销方法确定后,不可随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不能使用,物资部门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格式同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单),经企业领导人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值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
第一百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由物资部门与生产单位一道分析原因和责任,物资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领导批准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销售材料或其他货物的包装物品,可以回收周转使用的,应比照周转材料管理、核算。对应回收周转的包装物品应向购货单位收取押金,并把押金证分割随发货票或账单转购货单位。购货单位按包装物回收期限和标准返还,经物资部门验收后通知财务部门退还押金

因购货单位没按期限和标准返还包装物,期末可报经企业领导批准,记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购进有包装的材料或其他货物,应将包装物妥善保管并与销货方转来的押金证核对。物资部门应按销货方要求的回收期限和标准,退还包装物,并要求销货方退还押金。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或内部核算单位租入的周转材料在租赁期内,应比照企业自有周转材料管理。其按合同支付的租赁周转材料租费,记入工程成本。
第一百零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价值较低、容易损坏、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用具物品。如企业自用的家具、器具、工人使用的工具等。
低值易耗品分为库存低值易耗品和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低值易耗品一般按计划成本法记账,在发出和领用时按照《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规定采用“一次摊销法”,将其计划成本及应分摊的料差一次记入工程成本、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的行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卡片进行实物管理。企业各部门及职工个人需领用低值易耗品,应经过行管部门、物资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同意,纳入月(年)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领用时,领用人(或保管人)应填制“低值易耗品领(发)料
单”,经行管或物资部门签批方可领用。行管和物资部门根据“低值易耗品领(发)料单”登记台账和在用明细卡片并送交财务部门记账。根据企业的自定标准,有些在用低值易耗品还需领用人(或保管人)在明细卡片上签认。财会部门应于月末根据在用低值易耗品动态编制“在用低值易
耗品分类动态表”,以掌握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金额。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如下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一)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行管、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再交行管、物资、财务部门注销。
(二)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保管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注销(赔偿)单”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行管和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领导人批准办理。
属使用或保管人责任的,一般由过失人赔偿,赔偿应按成色及情节轻重确定。
(三)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行管和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一百零七条 设备,是指企业购入的作为劳动对象、构成建筑产品的各类设备。
设备一般按实际成本法记账。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和安装费用或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构成已完分部工程或者单项工程的价值。
企业受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委托购入的设备,应将所购设备的买价及运费等,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未完施工,是指已经投料施工但尚未完成施工过程,正在建造的工程或已完成施工过程,计算期末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向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结算的工程。未完施工应按实际成本记账。未完施工实际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施工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应于月(季)末对未完施工进行实地盘点,由施工、物资、计划、财务等部门协同划清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确定未完工程数量,编制未完施工盘点清单,送交财务部门,作为计算未完施工成本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条 未完施工成本一般按下列方法计算:
本期实际发生 期初未完施工
+ 期末未完
期末未完 的工程成本 实际成本
=-------------×施工折合
施工成本 本期已完 期末未完施工
+ 已完工程量
工程量 折合已完工程量
计算期末,已完工程成本与未完施工成本较难划清时,也可采用按预算单价计算未完施工成本。公式如下:
期末未完 未完施工折合 预算
= ×
施工成本 成已完工程量 单价
期末已完成施工过程,但因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的原因,暂未结算的未完施工成本,应取得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认可手续。
企业不准随意计算未完施工成本,调节已完工程成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产品,是指尚未完成生产过程还需加工的各类工业半成品;产成品,是指已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的各类工业产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产品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选用实际成本法或计划成本法记账。企业产品的种类不多,在产品数量不多的,可按实际成本法记账并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在产品成本。约当产量法,是将在产品的数量,按照已完不同工序折合为完工产品数量,再按在产品的
折合数与完工产品数量比例分配全部生产成本。
企业产品生产的计划成本较准确,管理较完善,可采用计划成本法计算在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余额可按加工进度和计划成本计算,月末在产品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由完工产品负担。
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选用的记账方法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产成品一般按计划成本法记账,本期完工的产品实际成本,等于期初在产品余额加本期投入的生产成本减期末在产品成本。
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库存材料管理。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记入产成品成本差异,并于期末按照存销比例,将销售的产成品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品,是指企业购入的专门用于销售的物品。商品的销售价格应根据政府物价政策和市场供需情况核定。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管理与核算的需要,选择商品的进价或售价做为记账价格。商品购进价格与商品销售价格所发生的商品进销差价,应于期末按存销比例摊入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的存货,应建立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清查的范围包括本章第八十一条所列的存货范围,也包括租入的、代保管的物资。
存货清查的方法,应采取实物清点及账物核对。清查中盘盈、盘亏、毁损的要填制“存货清点单”并及时查明原因。(附表10)非正常的物资浮多、缺少、贬值、报废损失的处理、批准权限规定如下:单项存货价值在5万元以内,由工程处(含铁路局工程处)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
5万元~10万元,由工程局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10万元~50万元,由总公司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5万元~50万元,由铁路局(含通号总公司)审批;单项存货价值在50万元以上,报铁道部审批。
盘盈存货按第八十四条计价,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的存货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应根据情节、后果按有关法规处理;属其他原因造成的,其损失的价值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及残值后,记入存货采购成本或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扣除残值后,记入营业外支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企业以部拨特准储备资金所购置的特准储备物资应按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物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论其价值大小,都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各种物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非主要设备和非生产经营设备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一般应当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领导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工作。
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权责,组织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落实部门、施工单位、班组、个人的责任,做到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二)严格按照铁道部制订的技术管理和检修规程的规定,健全技术档案和统计工作,正确记载技术履历簿和固定资产台账,积累技术资料,准确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性能和状态,为考核固定使用效率提供正确数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使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提高
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三)根据生产任务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整布局,挖掘设备潜力,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定期分析固定资产的结构和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四)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调入、调出、封存、启封、出租、报废、盈亏等动态,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及时正确核算与记录。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五)正确计算、反映、监督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情况,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更新及生产能力的不断加强。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适应会计核算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与核算:
(一)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指企业施工生产的主要设备、物品,包括:
1.房屋:指施工生产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如厂房、办公楼、工人休息室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水、暖、电、通风、电梯等设备,其价值均应包括在房屋价值之内。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如水塔,蓄水池、储油罐、道路、围墙、停车场、铁路等。
3.施工机械:指施工用的各种机械。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筑路机械、架梁机械、铺轨、铺碴、整道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等。
4.运输设备:指运载货物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机车、船舶、汽车、兽力车等。
5.生产设备:指加工、维修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如木工加工设备、金属切削设备、段压设备、焊接及切割设备、铸造及热处理设备、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等。
6.仪器及试验设备:指对材料、工艺、产品进行研究试验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如计量用的精密天平,测绘用的经纬仪、水准仪,探伤用的探伤仪,以及材料试验用的各种试验机、白金坩锅、高压釜等。
7.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如消防用具、办公用具,以及行政管理用的汽车、电话总机等。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非生产单位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招待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等所使用的房屋、设备、器具战备固定资产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长期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目前和今后都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施工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已计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一)原始价值(简称原值),是指企业在建造或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
1.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增值税、关税、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支出。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指投入的国有资产)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指投入的非国有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支付的运杂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关税等支出。如无发票账单,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价估价。
6.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为改扩建以前的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
7.盘盈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始价值。
8.土地,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或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和开发费用总额计价。
(二)折余价值又称净值,指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的净额,反映尚留在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未磨损部分的价值。
(三)重置完全价值(简称重置价值),指按照当前的生产条件与价格水平,重新建造或购置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不论是否使用,从入账的次月起应该计提折旧。
(二)在用固定资产。指已投入使用的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企业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联网安装费,以及开展会计电算化需要购置的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预先确定采用的方法,按有关计算公式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或者净值)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应计提折
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平均年限法。又称使用年限法、直线法。它是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它是按照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完成的工作量计提其折旧的一种方法,是平均年限法派生出的方法。适用于各个时期使用程度不同的大型机械、设备。
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按照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它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用固定资产账面上每期期初的折余价值乘以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确定各期的折旧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固定资产 双倍直线
年折旧额= ×
账面折余价值 年折旧率
1
其中:双倍直线折旧率=2×------×100%
预计使用年限
由于采用这种方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而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低于它的预计残值。即:
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预计残值收入
当----------------->该年按双倍余
剩余使用年限
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额条件成立时,应改用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
(四)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它是指把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数累加起来作为分母,本年起可继续使用的年数作为分子,求得一个分数作为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的余额作为逐年计提折旧额的基数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总公司、铁路局比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附表及本办法附件规定确定。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计算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性、职工集体福利性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支出,发生时计入有关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采取预提或待摊的办法。若采用预提办法核算,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冲减预提费用,且预提大修费必须分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固定资产大修完毕后,应填制大修工程验收交接记录据以
结算大修工程款。
各工程局、铁路局工程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
(二)确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计列方法,不论是采用预提还是待摊的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便更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四)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修理间隔期限。
处、段队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报销及审查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调拨、盘盈、盘亏、报废,清查盘点等制度。
(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并建立明细台账,大型固定资产应逐台件建立档案,按规定编报固定资产管理报表。
(二)财务部门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应逐台、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的内容应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写后送交财务部门,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账建卡。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分类顺序编号,妥善保管,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编号及动态登记表。
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规定手续及时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台账,调整卡片,确保账、卡、物相符。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成立专门验收组织,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分别按照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计算单项固定资产价值,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随附竣工决算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据以建卡列账。
(三)购置或自制设备(需要安装设备经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转鉴定,各项数据达到设计要求的,应按全部支出,编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据以建卡列账。
(四)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系统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按前条规定办理。
2.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的企业内部固定资产调拨,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发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由调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接收移交记录经交接双方签章后,调出单位凭以交付或发送实物。调出单位要将固定资产卡片原件,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调入单位据此重新建
卡、列账。
3.实行固定资产无偿占用制度的企业内部固定资产调拨,由企业主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调整有关账务,如果调入与调出单位已对固定资产挂账核算的,则应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①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②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③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④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⑤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陶汰的;
⑥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⑦符合国家、铁道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2.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准后及时清理,并由财务部门办理列销固定资产账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解体拆除。
3.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单台(件)价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工程局的工程处、铁路局的工程处审批;
②单台(件)价值至5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局、铁路局审批;
③单台(件)价值200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审批。
(六)在新建、改建过程中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之前就需要拆除的部分做出书面通知,以便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列账建卡。
(八)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评估机构出据的资料和协议、合同建卡、列账。
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变更(封存、启封、未使用、不需用、投入使用、租赁)时,由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保管地点变更申请表,财务部门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九)固定资产租赁应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应经财务部门会签,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单位计提折旧、预提大修费;由租用单位负责大修的,出租单位不预提大修费。租入的固定资产只付租金,不提折旧;由租入单位负责大修的,租入单位应
预提大修费。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在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应另设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十)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各企业单位每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且要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发现盈亏时,应由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填写固定资产盈亏理由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财务部门汇总
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逐级报批。
固定资产盘亏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台、件价值5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局的工程处、铁路局工程处审批。
2.单台、件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局、铁路局审批。
3.单台、件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审批;
4.单台、件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由铁道部审批。
固定资产盘盈由各级企业自行审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核对落实,并作全面鉴定,财务部门凭批件建卡、列账。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专题报告,财务部门凭批件注销固定资产。
(十一)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
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计入开办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业务管理原则上按以下分工:
施工技术部门:测量仪器、通讯设备、试验设备等;
机械设备部门:施工机械、运输部门、动力设备、金属切削设备等;
物资部门:万能杆件、钢拱架、旧钢梁、旧轨料及料具等;
生活行管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管理用具等;
卫生部门:医疗器械等;
新线运输部门:铁路运输设备等;
教育部门:教学用具等;
科研部门:科研用具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多层次、多级法人经营管理体制的特点。各级、各层次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
各大总公司、铁路局: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变化,要组织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内部有偿调拨和租赁,审批房屋及建筑物、单台件价值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计划。
工程局、铁路局工程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生产规模的变化,审批各项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计划,下达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组织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和租赁,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监督检查所属单
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工程局工程处、铁路局工程段:拟定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按照施工生产需要合理调配各项固定资产,组织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大修理计划的实施。
基层施工单位:有效使用各项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总公司、工程局、路局工程处直接进行机械设备投资时,应明确单位或机构负责管理,对所属单位实行有偿使用或实行租赁制(本章使用表格见附表8~15)。

第八章 专项工程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专项工程是指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企业建造临时设施的建筑工程,也列入专项工程进行核算,其管理按本办法第十章有关建造临时设施的规定和第十三章有关工程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可行性分析制度,在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合理确定分析指标,体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建造或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主要从技术、造价、资金、市场、效益等方面进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可行性分析的依据和范围等。
2.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包括需求情况的预测、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等。
3.建设项目的地址、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原材料、能源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
4.设计方案。包括主要技术标准、技术工艺、设备选型、原有设施的利用等。
5.环境保护。
6.增加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7.实施进度。
8.投资估算。
9.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评价。应当在进行以上各项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净现值、现值指数和内含报酬率指标,提出评价意见。
(二)建造或改造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根据企业的长远规划,着重从需要与可能两方面进行。建造职工住房,必须有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周转金、住房折旧、公益金、上级的专项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由企业总工程师主持,由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分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
委托外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必须签订合同,对工作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质量要求、费用支付办法及协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案,并提出方案选择意见。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经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由企业第一管理者审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经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代会通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上级财务部门在审批中要着重审查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其对企业资金总体状况的影响,杜绝盲目扩大投资规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专项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和设备的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六章有关材料、物资和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在建期间,要规范合同,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将工程层层转包。
(一)自营工程应编制工程成本计划,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
对成本、费用的管理,应执行本办法第十三章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
(二)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所选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符合该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
(三)工程出包时,企业必需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前,应当由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四)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或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制度: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固定资产卡片账,财务部门应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
(四)企业应当建立奖罚制度,根据工程完工速度、工程质量、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罚。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通常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的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无实体性。二是高效性,即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给企业创造或带来未来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三是不确定性,表现为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不易确定,转移价值不易确定,以及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易确定。四是独占性,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被特
定主体所拥有,在法律保护下,禁止非持有人无偿地占有或使用,排斥在一般情况下他人的竞争。五是无可比性,是指无形资产的价值或取得成本缺乏横向的价值可比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经济内容分类一般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一)专利权是指政府对发明者在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度的发明创造上给予其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的专门权利。
(二)非专利技术是指企业拥有的除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专有技术,如技术诀窍、制造工艺、技术资料、材料配方等。非专利技术不受法律保护,依靠自我保密的方式维持其独占权,可以用以转让和投资。
(三)商标是用于辨别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志。商标权是企业对商品或业务的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门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权利。
(五)商誉是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用户中享有较高信誉、经营情况特别良好而形成的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它代表企业某种优势,如企业或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而得利,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用户的信赖,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效益高,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从事本行业的丰
富经验,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
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它与企业构成一个整体,因此,企业自身建立的商誉不能作价列账。只有发生兼并、转让、联营的行为使企业发生变化时,商誉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方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六)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政府给予作家、艺术家或出版社等保障其出版、销售书籍和艺术作品上的独特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有:
(一)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企业按受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取得。
(三)企业通过转让合同或协议购入取得。
(四)企业接受捐赠取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金额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企业在无形资产计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在其价值较小,或已被更先进的技术所替代的情况下,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只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收益的专利权,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
(二)企业只有在确认取得了无形资产,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具有确认的价值,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否则,即使企业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一般也不计价入账。
(三)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付款,除无形资产买价外,还包括支付的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企业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在计价入账时,应增减管理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计价入账以后,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平均摊入各期的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主要有商标权和专利权。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新型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持有者可以申请延续3年。注册商标权的法定年限为10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所有权转让,二是使用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在于其成本的确定及其结账方法不同。如为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计算;如为转让使用权,则应将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所发
生的费用作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成本。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记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分为有偿转让、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有偿或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后向第三者转让并获得土地转让收入行为。
(一)如果企业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经过估价取得的转让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一部分是土地收益金(又称土地增值费),即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出让土地受益,即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净收益。
(二)如果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核算及管理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同。
土地使用的交换是指企业根据需要自愿出让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来换取另一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如发生连带收入,冲销相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指企业无偿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第三者。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将无形资产用于投资转让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报部审批;
(二)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转让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其它项目报部备案;
(三)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转让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递延资产,亦称“递延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递延资产与流动资产中的“待摊费用”的区别在于:递延资产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一定年限逐年摊销,摊销期涉及数年;待摊费用属于短期待摊费用,仅在一年之内逐月摊销。为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为准确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提供依据,应将递延资产与待摊
费用分别管理和核算。
第一百四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并严格执行,防止潜亏,更要杜绝把递延资产的摊销变成调节企业当期损益的杠杆。
(一)开办费的计价和摊销:
开办费开支项目的界定、摊销办法和期限见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度。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收益,不作抵销开办费处理,而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留待弥补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企业按照开办费用的数额,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目标,于开业时规定出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开办费的摊销采用“直线法”。
每年应摊销数=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
每月应摊销数=每年应摊销数÷12
或 =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数×12)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和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这些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
改良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
每期应分摊的租入 改良支出 分摊
= ÷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费用总额 期限
分摊期限应为从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次月起到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到期为止。
如果被改良的固定资产在改良支出没有摊完之前被出租单位调回,应协商处理改良支出,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一般可以一次记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三)一次性发生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计价和摊销:
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核算的管理,一次性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作出分摊计划,在分摊期内不能随意变动,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分摊办法也采用“直线法”。
(四)会计制度改革实施中出现的递延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由于会计制度改革而新增加内容的摊销,应逐渐分摊完毕,而后不再发生。
1.1993年6月30日以前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在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为递延资产进行核算,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分摊期限,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分期计划一经制定,不能随意变动,确
需变动时,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2.企业采用制造成本法后,对于从原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转入递延资产,在生产完工交库后随销售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
3.按照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原制度中待摊费用核算的各项费用,待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视为递延资产管理,转为递延资产。
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分摊期限由企业自行制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分摊期限不能随意调整。
4.国家规定未记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如改革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及实行制造成本法而从原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等,应单独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要防止潜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为正确反映和管理递延资产,每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对递延资产进行分析说明,通过对比,说明增减原因,检查有无未按规定少摊、多转递延资产以调整企业财务结果的行为。

第十章 其他资产
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或购置的各种简易设施。它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设施,临时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
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
铁路工程中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公路工程中的临时工程以及其他在概预算和计价中单列项目的临时工程,不属于其他资产中的临时设施。对这部分临时工程的管理,比照正式工程进行。
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其数量和标准,努力降低成本。
第一百五十一条 自行建造的临时设施,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通过“专项工程支出”账户核算)。购入的临时设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企业对已入账的临时设施管理同固定资产一样应建立台账。(附表18)
临时设施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月或季)摊入成本。每期摊销额应在购建完成时确定,并标注在临时设施明细账上。
该项临时设施 预计

某项临时设施 的实际成本 净残值
=----------
的每期摊销额 预计使用期限
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的工期和临时设施的技术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除了工程项目完工后还可继续使用的帐篷、活动房屋等临时设施外,工程项目完工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工期。
对临时设施必须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定期进行盘点,并核对已提摊销是否正确。
临时设施的维修费、租赁费等其他属于临时设施费开支范围但不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成本项目,不作为临时设施进行管理和核算。如果费用的支付期与受益期不一致且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账户分期配比。
临时设施出售、毁损和报废时,应转入清理。清理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库存材料和设备管理的规定进行。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分别按其原所资产类别(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管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对其作具体说明。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与投资目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一百五十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资金来源的安排方面,必须首先保证主业生产经营、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所需,在资金来源可能的情况下,方可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挪用生产、结算过程的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经营。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立项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充分地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为防止盲目投资和决策失误,必须坚持企业计划、财务部门把关,领导集体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投资经营责任制,明确单位经营者及投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保证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对路外投资、借贷活动中必须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及合法性进行调查确认,按法定程序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公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单项对路外投资或合资出资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构成必须报部财务司备案,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部批准。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门保管,并在有关报表中予以反映。严禁炒买、炒卖、进行投机活动,但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急需货币资金时,或继续持有某种证券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时可将有价证券转让、出售。该工作应由财务部门严格
把关,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对原报上级单位备案的项目,要向上级单位报告;对原报上级单位批准的项目,要经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出售。
第一百六十条 在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路外投资在拨款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同时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核算和反映对路外投资经营的资产变动和损益情况,监督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外
投资项目,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项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要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评价投资收益的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对投资收益差的项目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理,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一百六十二条 报部备案的投资项目发生投资损失时,要将投资损失原因及处理结果报部核备。对于报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必须在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入账。
(一)企业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若实际支付价款含有应计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时,对应计利息应单独记账;
(四)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时,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计价入账。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或约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采用直线摊销法分期摊销。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
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行为所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股票转让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原投资额的差额作为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进行核算。转让获得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股利时,应按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进行核算,转让手续费应抵减转让收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企业债券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指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按年计算,年终计算应计利息,计入当年投资收益账户,不应待债券到期一次处理。国库券和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缴所得税,但应和其他债券利息一同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只在申报交纳所得税时
,将免税利息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转让债券获得的收入与原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进行核算。转让手续费应抵减转让收入。
第一百七十条 股票、债券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其他投资的投资收益账户核算。收回投资时,应按原投资数结转,收回数大于或小于原投资额的部分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第十二章 多种经营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多种经营是指从事除工程施工、临管运输、工附业生产经营以外的经营业务。铁路施工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多种经营按资本金取得渠道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独资经营、联合经营、股份制企业等形式。
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全部资金由主业投资兴办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含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企业)。
联合经营企业是指由铁路施工企业与铁路集体经济或铁路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由铁路施工企业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主业对联合经营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按长期投资管理。当主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金总额25%以下时,主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超过25%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当主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时,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主业按出资份额,对其享有权益
,承担风险。
联合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主业对独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的投资作为拨付所属资金管理,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报告纳入主业汇总。
本办法以下条款只适用于独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多经企业要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设施和人员。必须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不允许把主业的正常业务或收入划为多种经营。
多经企业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要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坚持合理收费,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多经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在经济上要划分清楚,不得互相侵占财产,不得互相挤列成本,不得互相挪用资金。经济往来应按规定列账清算。保证投资收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主业闲置的财产、物资,可有偿转让或出租给多经企业,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并按质作价或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租金。
借垫的资金要限期收回,逾期不还的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主业供给多经企业使用的水、电、气等,要合理定价并计价收费,不能以办多种经营为名,化大公为小公。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多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收据,从中收取费用。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代签经济合同。
(三)未经主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单位进行投资、联营和提供贷款。
(四)不准设立“小金库”、“小钱柜”,或以任何名义截留、转移、私分利润,严禁巧立名目,乱发奖金、实物和补贴。
(五)签定经济合同,要有财会人员参加,重要合同事先必须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并到合同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多经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备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主要财务会计负责人,从事多经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
多经企业因经营规模较小,自身未设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可委托各级主业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代办理财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多经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用多经资金搞建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多经企业应当执行铁道部铁财(1993)68号《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进行成本费用预
测、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多经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制度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准确、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多经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多经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收款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多经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法规。财会人员应该按照《会计法》行使职权,按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多经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58号《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1987)财法字第52号《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成本费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计划;严格遵守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
核算成本和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逐步实行注册会计师的公正评价。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划分为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工程(产品)成本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企业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应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效益观念。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计划,核算按制度。依靠全体职工监督消耗,控制支出,把成本费用管理贯穿于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一百九十条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第一管理者为首和财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成本费用管理业务系统,并负责成本费用工作。小型企业和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人管理成本费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工程段、队、项目经理部等,下同)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和租赁费用,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列入直接成本。
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分摊办法,按季分期摊销。
第一百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间接成本: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二)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用;
(三)物料消耗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四)办公费、书报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交通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民工管理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列入工程概、预算的其他有关费用和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费用列入成本。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从事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分别列入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的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工业性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构成产品或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列入工业性生产直接成本。
第二百条 机械作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润滑材料、擦拭材料、替换工具及部件的费用、机械搬运、检验费和养路费,列入机械作业直接成本。
第二百零一条 运输作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润滑材料、其他材料、机械配件、轮胎的费用,以及车船养路(河)费、港口费、过闸费、过渡费、装卸费和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列入运输作业直接成本。
第二百零二条 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等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参照施工单位的列支范围(本办法第196条),列入间接成本。
第二百零三条 企业自办多种经营的成本开支范围可根据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比照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由企业选择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计提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后,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快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入成本,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成本。
第二百零五条 返工损失、废弃工程、废品损失,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和可以修复的废品修理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耗费的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造成的废弃工程和不可修复废品,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第二百零六条 企业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界限,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下列各项费用支出,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和材料购销成本:
(一)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四)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渠道开支。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清理出售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非常损失,临时设施报废清理净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疗养院经费、公益性(如敬老院、残废人、修道路、搞绿化等
)和救济性(如救灾、扶贫等)捐赠、企业赞助、赔偿金、违约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物资供应部门、专项工程施工、福利部门发生的有关费用分别在材料采购成本、专项工程支出、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百零七条 期间费用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费用的发生基本上不受业务量增减所影响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它们不再摊入工程、产品等成本中,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总部(工程局处以上,铁路局段以上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管理人员发生的差旅交通费、误餐补助费,总部发生的办公费、会议费、书报费、水电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折
旧费,房屋、设备、家具、器具等修理费,各种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公司经费,包括汽车的养路费、牌照费、过桥费、年审费、由行政负担的交通安全裁决有关费用,党团组织活动费补贴等列入管理费用。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百零九条 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的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条 参加离退休统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长期病假人员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行业保险基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董事会费;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而支付的费用及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而支付的费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审计费;
企业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对厂内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如临时用土地、场所支付的租赁费等,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按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给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及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
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用及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技术开发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生产经营期间分摊的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掌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扣除同一单位预收账款后的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发生坏账损失先冲销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的管
理费用。企业如果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坏账的确认见第五章79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施工、生产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管理费用(包括上级机构管理费、外单位管理费、学会、协会经费、定额测定费、预算编制费、投议标费用、地区防疫和环卫费、招待所费用、信访费用、固定资产搬运费、节日庆典费用、民兵活动和人防费用、公安消防部门的专业费用、补助
农场费用、计划生育费用、托儿补助费、广告费、展览费用、契约和合同的公证费或鉴证费等),列入管理费用。
上级机构管理费,企业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年编制计划。
第二百二十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工程段、队、修造厂、机械站等)如果直接发生除公司经费以外的上述有关费用,如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仍应列作管理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列入财务费用。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手续费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利息支出,股票发行手续费,不包括在财务费用之内。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服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
经费,列入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发生数额较少的单位,可以合并在管理费用核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与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内部核算体系,各级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工程预算定额、施工预算和各种消耗定额、成本和费用计划、责任预算等,核算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正确计算工程和产品、作业、材料的实际及期间费用,及时提
供可靠的成本、费用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百二十五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与概、预算相适应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以每一独立编制概、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单位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按其各自的概、预算核算其自行施工的部分;
(三)对于同一建设项目,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四)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可以结合经营责任制的需要,按一定的工程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五)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应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对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应便于落实成本责任制和归口汇总,由企业统一确定编号。
工业性生产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的特点,结合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照“重点产品单独算,一般产品综合算”的原则,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机械作业和运输作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原则上按单机单车进行核算。
商业、服务行业按网点或柜组作为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既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所有成本核算凭证的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的项目、编号、名称填写清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程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间接费用应在计算期末按各工程成本的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工业性生产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商业、服务业成本项目可参照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企业进行工程成本核算时,其实际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计算口径必须与概、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或责任预算一致。路外工程成本项目核算范围与路内工程不一致时,可按路内工程调整一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际成本必须分别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工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成本和收入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正确归集和反映实际成本,不得以预算成本、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百二十九条 核算工程成本,以季为计算期,有条件的基层施工单位应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材料购销和商业服务的成本,应以月为计算期。
第二百三十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数量,必须以计算期内实际用量为准,不得以领代用。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冲回已列成本,如确需留待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地预制构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未安装和办理计价手续前,应作为结构件和在产品核算,不得计入当期工程成本。
第二百三十二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价格,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材料核算采用计划价格的,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应负担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必须按期按规定方法进行分配,不得任意少摊多摊。
工业性生产单位的产成品,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其成本差异必须按期进行分配。
第二百三十三条 成本计算期内已完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耗费,因故尚未提出账单计入成本的,应在月终由有关部门据实提出清单,以应付账款进入成本,期初用红字金额冲回,按实际结算价款计列成本。
第二百三十四条 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应当实地盘点,并按规定的方法核算成本。
第二百三十五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按期摊销,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可以跨年计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待摊费用项目、递延资产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企业对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底结清,年终决算不留余额。如确需跨年使用的,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预提费用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计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确定摊销额,分期或分次摊入当期实际成本,摊销方法见第六章97条。
对于单位价值较低、耐用期限较短、易腐易糟、不宜反复周转使用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方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在工程竣工和年度终了时,对在用的周转材料要进行盘点清理,根据实际耗损调整成本。
第二百三十九条 企业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应按各成本核算对象使用机械的工作时间或完成工程量进行分配,计入实际成本。
第二百四十条 各项期间费用要进行单独核算,期末进行结转,直接体现当期损益,结转后各期间费用应无余额。
第二百四十一条 成本费用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
(一)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
(二)已完工程(或产成品)成本与未完工程(或在产品)成本的界限;
(三)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界限;
(四)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
(五)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界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施工、生产和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标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是企业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按照成本费用责任层次和管理环节,制定考核标准,开展全员、全过程、全工期、全工点的管理,实行工资与绩效挂钩,按规定兑现奖罚,把目标成本费
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对成本费用进行全面考核,施工单位应建立以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基础工作是成本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必须抓好定额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中标包价和概、预算管理、计量检验盘点、原始记录、内部计划价格和班组管理等主要基础工作,建立正常生产管理秩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加强定额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各项定额,制定补充定额及费用标准和定员编制,完善定额体系;加强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定额归口分级管理,按定额考核工、料、机消耗,按费用开支标准考核费用支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和审定制度,全面履行经济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第二百四十八条 加强中标工程概、预算管理。中标工程概、预算是施工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统计工程进度、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考核成本费用降低指标和进行成本费用分析的依据。企业必须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做好施工调查,概预
算审定和内部预算分劈。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或分层次的内部责任预算,签订分包合同,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
企业应制定内部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制度,建立工程价款结算台账,做好工程进度统计、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往来等记录。要建立、健全经济签证制度,对施工中发生而工程概、预算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必须事先及时办理签证,定期向发包单位提出调整工程包价和预
算的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计算出按成本项目归类的单位工程预算成本;施工中定期计算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竣工后及时计算竣工工程的预算成本,分别据以考核工程成本节超。
成本费用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中标工程的概、预算资料,熟悉各项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正确反映、分配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实行责任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是企业加强成本控制、落实成本责任制和降低成本的有效形式。企业应创造条件全面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承包。在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单位工程责任预算。按成本管理责任区和责任层次分解责任预算,建立
责任成本中心,实行全员、全过程、全费用的成本控制。建立责任成本核算、控制、信息反馈系统和绩效报告制度,保证成本费用在受控状态下发生。
第二百五十条 加强班组管理。班组是企业生产的基础组织。是成本的直接执行者和控制者,也是成本管理最基础环节。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班组管理,强化成本观念,健全班组长的责任制,推行责任成本承包和标准化施工作业,做好各项基础核算工作;组织班组开展劳动竞赛、增产节
约、节能降耗、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等项活动把成本管理工作和降低成本的任务落实到生产第一线。
第二百五十一条 企业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成本费用,必须按规定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计划,应由主要领导人和总会计师组织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依据是当年的施工任务和本企业历史成本费用水平,并结合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费用措施。确定目标成本应运用科学的预测技术,包括定性和定量预测。定性预测可采用调查研究
判断法和分析判断法。定量预测可采用量、本、利分析法、高低点法、回归分析法等来计算未来成本的可能结果。
第二百五十三条 编制企业的年度成本费用计划,由工程成本计划表(附表式)、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表和管理费用计划表组成。
成本计划表包括按成本项目区分的概、预算成本,计划成本,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四栏。概、预算成本应根据概、预算和计划期内建筑安装工作量编制;计划成本应根据降低成本措施计划编制。
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包括措施的项目、内容、涉及的对象及工程量、归口管理单位,以及各直接费用项目和间接费用的降低额。它是成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成本中各直接费用项目和间接费用的计划降低额的主要依据。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资
料,经财务部门据以汇总编制。
管理费用计划,由各有关部门按分管的费用项目、开支标准或费用定额,以及拟采取的节约措施,提出各费用项目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审核,据以汇总编制。
附属企业的工业性生产单位、机械作业、运输作业单位的年、季度产品(作业)成本计划,应根据生产任务的企业下达的成本降低指标、工料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计划采取的节约措施编制。材料供应单位的年、季度成本计划,应根据供应任务和企业下达的成本降低指标,费用定
额以及计划采取的节约措施编制。
第二百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基层施工单位及附属企业编制的年、季成本计划或责任成本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审批,并将批准的成本计划或责任成本计划指标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管理部门分解落实,以保证成本计划指标的实现。
企业的费用计划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审批。
第二百五十五条 成本费用分析是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企业建立分析制度,定期进行成本费用的全面分析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成本费用管理水平。
第二百五十六条 企业应半年进行一次成本费用的全面分析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按季进行成本的全面分析,并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
成本费用分析方法主要有对比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等。企业和单位不论采用什么分析方法,都应结合实际,抓住影响成本费用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以提高成本费用分析质量。
第二百五十七条 成本费用定期分析包括对成本计划、降低成本措施计划和管理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工程成本降低率和降低额实现情况。通过分析,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挖掘降低成本费用潜力,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工程成本分析,一般可从三方面进行:
(一)综合分析即对成本计划和降低成本措施计划完成情况做出总的评价,初步检查影响计划完成的原因,为深入分析或专题分析指出方向。
(二)单位工程成本分析即对单位工程各成本项目的节约超支详细情况和原因所进行的分析。
(三)竣工单位工程成本分析即对单位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整个过程的成本所进行的分析。
附属企业的成本分析,可参照上述工程成本分析的方法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分析责任制,在企业领导或总会计师组织下进行分析,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定期提供分析资料,共同搞好成本费用分析工作。
第二百六十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企业如有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造成成本费用严重不实,挤占国家收入的,按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本章使用表格见附表16~19)

第十四章 营业收入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临管运输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百六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确认实现。具体分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一次或分次实现。
第二百六十四条 企业对内分包的施工项目,应将发包方签证认可的结算收入及时分劈给承担该工程施工的所属单位。工程局或工程指挥部对工程处、公司签发的“已完工程计价单”是该单位确认工程款收入实现的依据。工程局未分劈的部分应视为局一级当期收入实现,纳入决算如实
反映。
第二百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路内单位发包的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降低造价比率,从已完工程计价额中扣减的价值,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的营业收入,应由建设单位按节约投资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企业代发包方购置设备、办理征地拆迁等发生的费用,应据实向发包方清算,不纳入工程价款收入的结算范围。所取得的款项不作为经营性收入反映。
第二百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宜。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路内工程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三)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按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办理,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四)结算双方给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认后,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章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银行申请付款。
第二百七十条 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同意,可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
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编送。
第二百七十一条 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该经发包单位、上级企业领导同意。其工程款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分包单位应该符合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标准。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结算。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与发包方发生的材料结算,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由企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企业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
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设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二)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企业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视同备料款。
(四)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本年度预付备料款额度控制在不超过年度建安投资(含外资国内配套投资)计划25%以内,个别建设项目专用材料占建安工作量比重较大的,预付备料款额度可控制在30%以内。
第二百七十三条 企业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收账单”送发包单位和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预收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铁路工程实行月度预收款后,其工程进度(投资完成额)一律以工程统计资料进行财务考核。凡工程进度没
有达到月份预收款额度时,建设单位应在下月预支工程款中抵扣。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送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企业应与发包方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俟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收回。
企业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国家规定发包方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第二百七十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冒领工程款。如发包单位无故拖欠工程款,应通过建行或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其及时清偿。企业冒领、多领的工程款、发包方违约拖延结算期的,均可按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基本建设承发包工程验工计价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企业应根据承发包合同规定的验工计价办法,铁路基本建设承发包工程验工计价由预算合同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验工计价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签认后送交财务部门据以填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附营收入,根据有关规定,按如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方(无论产品或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企业应与购货单位签订分期收款合同,明确规定每次收款的数额和时间,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在收到预收货款时作为企业的一笔负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当产品(商品)发出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商品),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六)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销售产品(商品),当企业收到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即可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七)出口销售的产品(商品)陆运以取得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办理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援外出口,以取得铁路联运提单或出口装船
提单或交接凭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进口商品的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客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购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九)施工企业租赁设备、销售材料以开具发票或账单、收到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后,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其收入管理的办法比照产品(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临管运输的销售收入和实现确认及其管理办法,可按该行业有关制度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实施
办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企业有按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以及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应选择较科学的定价方法,建立内部定价管理制度,确定有权定价的部门或机构,明确调整价格的研究审批手续。
第二百八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制度中应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销售量预测、销售价格分析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产品(商品)销售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建立计划管理制度,应制订分年、季、月的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应当和生产计划相配合,避免产销脱节随时检查分析销售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制订确保完成销售计划的措施。
(二)建立与销售计划相适应的销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合同销售制度。企业应与购货单位签定销售合同,合同要素项目应当完整,数量、质量、价格、金额、交货期限、结算方式和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必须明确。对合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和控制。对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应建立审查把关和检查制度。
(四)建立发货与退回,折让审批制度。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折扣,不论何时售出,当退回,折让或折扣时一律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
销货退回,是指产品(商品)质量等原因,购买方将已购货物退回原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冲减销售收入,视同没有卖出。如果退换货,不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销售折让,一般是采用赊销方式,因购方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经协商折让部分售价。有些非赊销方式的销售,由于以上同种原因,也会出现需方对购方予以额外的折让。
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多买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在财务处理上未按原价作为销售收入,而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销售收入,因而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本办法所指的销售折扣为现金折扣,现金折扣的目的是鼓励买方早日付款,
适用于赊销业务。
产成品(商品)出入库单应由销售部门根据实际销售数量填写,仓库应根据发票“提货联”发货,因品种、规格、质量有问题而发生的退货,应由授权的专人审批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对退回的产成品(商品)的成本应与销售收入同步冲销,保证计算口经相配比。
(五)建立销货开票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和有关主管人的批准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出产品、同时将发票等有关凭证转财务部门。如产品由销售企业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发
票、运单等凭证,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办理收款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
(六)建立销货款的清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应定期查对,及时清欠;对延期支付销货款的应及时指定专人催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呆、坏账损失,应在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后及时
列销。对损失金额较大的要报上级审批。
(七)建立销售管理的自我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及其核算,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及有关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和真实,避免管理不善而形成损失。
(八)建立对赊销对象信任程度的调查与分析制度。
1.赊销对象如是企业(或单位)应考察其财务状况,确认其必须具备短期偿债能力。赊销对象如是集体或个体经营者,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要有能够用于抵押赔偿的财产。对于难以考察其信用程度的单位或用户,则应取得可靠的信誉担保(如保险公司,信誉好的企业或单位
等)。
2.赊销必须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规定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期限、每次付款的数额,违约责任等,并严格执行。
3.企业对赊销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产品(商品)赊销的范围、审批权限、收款业务的责任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对合同履约率要定期分析。以免造成坏账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企业应组织好工程结算及销售收入款的上缴工作。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独立办理工程款结算的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收取的工程结算及销售收入款,凡应按规定下拨的要及时下拨,以保证基层单位正常生产需要。其余除按规定留用外,一律应当及时通过银行或
现金予以上缴,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用于搞计划外的各种购置或消费支出。应建立收入款(货币资金)上交控制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将收入款上交完成情况做为衡量所属单位、部门绩效的主要指标纳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企业还应随时分析收入款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原因,每季(月)
对上交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分析,及时纠正截留挪用收入款的行为,消除无法足额上交款项表象下存在的潜在亏损和不合理占用。
第二百八十四条 企业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应避免多头开户。以便集中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百八十五条 企业应注意划清工程结算收入和预收工程款,备料款的界限;划清自行完成与非自行完成工作量所取得收入的界限;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收入,并按实现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百八十六条 企业应在总会计师领导下,组织计划、预算、施工、物资、机械、财务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好财务收支计划。
财务收支计划应按年、季(月)定期编制。在条件成熟和工作需要时,也可编制滚动财务收支计划。收入计划主要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的产值指标填制,同时考虑其他各项收入。根据财务收入计划安排财务支出计划,确定企业财务目标。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财务收支计划绘制企业保本点,分析量、本、利之间相互关系,从分析中寻找矛盾,制定相应措施,修改财务目标。财务收支计划确定以后,要落实到各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监控运行情况,发现偏差较大时要分析原因,做必要修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企业应做好经营收入的预测工作。工程结算收入的预测可依据对已到手的工作量,本企业的施工生产能力,招揽施工任务的目标,预计可能所取得的施工产值等要素的分析并参考本企业历年完成施工生产水平制订生产能力计划或目标计划。财务部门据此做出工程结算
预计收入计划。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经济合同是取得经营收入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是企业取得合理收入的保障。工程承包合同,应坚持对等有偿的原则,按合同规范化的要求起草和签订。要注意合同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当事人的真实性、合同的可行性。对工程造价、工期和工程质量、有
关定额、取费标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其合同都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及时核对双方账目,清理债权债务。保证企业及时取得合法收入。
第二百九十条 企业应积极走向市场,搞好经营开发,争取有足够的生产任务;应组织好工程概预算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对拟承包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研究和论证;应认真组织对外承包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确保本企业合理收入足额收取。

第十五章 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百九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一般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还应包括百含工资包干节余或超支额。即: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百含工资
包干超支或结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百九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
材料销售利润+对外承包工程利润+其他销售利
润+多种经营利润+机具设备租赁利润+无形资
产转让净收入+联合承包节余投资分成收入+提
前竣工投产分成利润+临管运输利润-期间费用
工程结算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包括国外工程和国内外资工程)已向工程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而形成的利润。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价款收入-工程实际成本-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如机械厂、机修厂、混凝土构件厂、门窗厂等)销售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制造成本-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净收入=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产品销售税金处理。
材料销售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销售材料所实现的利润。
其他销售利润,指除上述各种销售利润以外的其他销售利润。如企业内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向外单位或企业内部其他单位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实现的利润。
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指企业承包(或分包)国外工程,国内外资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实现的利润。
多种经营利润,指施工企业为了拓宽业务,增加效益,举办一些与工程施工无直接联系的其他行业的经营业务,如:饮食服务、服装加工、商品流通等业务,其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机具设备租赁利润,指企业对外单位或企业内部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出租施工机具、生产设备的租金收入减租赁成本、营业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指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减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税金后的差额。
联合承包节省投资分成收入,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工程项目,从节省投资中分得的收入。
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承包的生产性工程项目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生产单位提前投产,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以提前投产利润中分得的收入。
临管运输利润,指企业对非营业铁路在临管期间取得的运输收入,减临管运输成本、临管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百含”工资包干结余或超支额,“百含”工资包干结余额指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铁路施工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应提取的含量工资的结余数,“百含”工资超支额指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大于应提取的含量工资的超支数。按规定,本年“百含”工资的结余额应从本年
营业利润中转出,作为负债;本年“百含”工资的超支额应用以前年度“百含”工资结余弥补,增加当年营业利润。
第二百九十三条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购买股票分得的股利(现金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份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第二百九十四条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份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二百九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净收益、收回调入职工欠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及滞纳金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不需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临时设施报
废清理净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等。
第二百九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处理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非常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公益性(如敬老院、残疾人、修道
路、搞绿化等)、救济性(救灾、扶贫等)捐赠,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编外人员生活费,落实政策人员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待业青年参军优抚费,疗养院经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审批手续按第七章第127条规定执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由工程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停工损失由工程局、铁路局的工程处审批;其他各项营业外支出由各级的财务部门、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百九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以前弥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不足的,在五年内延续弥补;延续五年内仍未弥补完的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第一次发生的亏损,在延续五年中间未弥补完以前,又发生了亏损,此亏损仍可自发生亏损的年份算起,五年内延续弥补。弥补亏损时,应作到先亏损的先弥补、后亏损的后弥补。
第二百九十九条 铁路施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根据企业利润总额和国家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润总额-税前调整项目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第三百条 根据国家规定,铁路施工企业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
(一)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指企业发生的亏损,在延续五年之内可以用交纳所得税前利润弥补的部分。
(二)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
(三)在特区已缴纳所得税低于企业所在地应交所得税需要补交的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在特区实现的利润全部扣除,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加上需要补交的数额。
(四)按国家规定允许企业税前调整的其他项目。
第三百零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第一项后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不应由税前利润弥补的企业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第一项后规定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如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当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完成组资后,应将公益金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的税后利润,扣除1~3项后其余额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当年分配。在没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百零二条 由于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多级法人管理体制,企业税后利润在各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税后利润应大部分留在基层企业,以提高基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各级企业逐步走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
的道路,成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主体。
第三百零三条 各级企业及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都要建立利润的预测,计划与分析制度,每年应根据上级的要求、企业或单位内部发展的需要,确定目标利润,目标利润应纳入内部承包指标体系,建立奖罚制度。同时,要根据目标利润或利润承包指标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编制年度
利润计划及利润分配计划。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每季要对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工作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单位领导牵头,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配合,财务、计统、预算、技术、设备、施工、物资等部门参加。每次分析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三百零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和内部管理报表。
第三百零五条 施工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含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财政部明确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
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定期向投资者、主要债权人、有关政府部门(即财政主管机关、税务、银行及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管理机构等提供年度有关会计报表。年度报表报送时要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第三百零六条 内部管理报表是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要求而自行设计的会计报表,是对向外报送会计报表的补充和进一步具体化。
企业通过增设内部管理报表,详细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完整地列示企业全部收入、成本及交纳的税金情况,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便于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有利于发现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发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作用。
铁道部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的内部管理报表有:工程(产品、作业)成本表(含路内、路外工程成本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表、应交税金明细表等。此外,各单位还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其他报表,部分报表参考格式附后,供选用。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报送企业管理者及有关职能部门使用,一般不向外部提供,但铁道部规定上报的内部管理报表,必须按要求上报。
第三百零七条 会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编制会计报表前应注意事项:
1.检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严格遵循《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方法》和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严禁截留收入,挤列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项目。
2.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账表、账实三相符。
3.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作好各种往来对账签认,及时解缴各种上交款和税金。
4.按规定日期结账,不能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
(二)编制会计报表时的一般要求:
1.在会计核算和填报方法上,应保持前后会计期间的一致性。
2.编制要及时、客观,会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达到准确有效地满足使用者获得有用的信息以资决策需要。
3.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报表阅读者不致产生误解。
(三)会计报表报送要求:报表要装订整齐,其顺序依次为目录、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或审计部门签证意见、财政主管机关审签意见、按序号排列的各种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每页右下角要打上页码,并与目录所标页码相同,报表封面要填写齐全,经单位主管、总会计师和
会计主管签章,加盖公章后报出。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铁路施工企业的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总额的50%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编制合并报表的控股企业,对“长期投资”账户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五)施工企业所属全民所有制多经单位以及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的项目队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均应纳入上述报表。
第三百零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一定会计期间财务、成本情况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它全面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总结企业工作成绩和缺点,是企业领导、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了解和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影响的事件,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
事项。
第三百零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撰写程序和方法: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在会计报表、附表、补充资料、会计报表附注、财务评价指标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经营计划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工程(产品、作业)成本表,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
根据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说明企业利润实现、分配及税金交纳情况。
根据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说明筹资情况与预收账款(预收备料款、工程款)、资金增减和周转使用、以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营运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根据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对企业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根据财务评价指标,正确评价企业处在何种经营状况,债务是否安全,销售是否活跃,获利能力情况等。运用财务指标的实际值同标准值、临界值比较,说明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
第三百一十条 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企业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判断企业财务状况,衡量企业经营成果,同时帮助企业管理者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企业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大致可分为四类,即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指标、企业营运能力的
指标、企业资本保值增值和盈利能力指标,以及企业社会效益综合指标。
(一)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五项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取得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属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2.产权比率:指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用以衡量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产权比率=-----×100%
所有者权益
3.流动比率: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以流动资产保障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4.速动比率: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以速动资产保障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5.现金比率:指货币资金与短期证券之和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以现金保障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货币资金+短期证券
现金比率=---------
流动负债
(二)反映企业营运能力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以及流动资产周转率等三项指标。
1.应收账款周转率:指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率。反映营业款的回收速度。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1~3季度营业收入应换算成年度指标)
其中:营业收入净额=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净额
应收账款 期初应收 期末应收
=( + )÷2
平均余额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天÷应收账款周转率
2.存货周转率:指营业成本与存货平均余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计算公式为:
营业成本
存货周转率=------
存货平均余额
(1~3季度营业成本应换算成年度指标)
其中:营业成本=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3.流动资产周转率:指营业收入与全部流动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的效率。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净额
流动资产周转率=--------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1~3季度营业收入应换算成年度指标)
其中:营业收入净额=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净额
流动资产 期初流动 期末流动
=( + )÷2
平均余额 资产余额 资产余额
流动资产周转天数=360天÷流动资产周转率
因流动资产周转 实际流动资 上期或计划流动 日营业
=( - )×
加快而节余的资金 产周转天数 资产周转天数 收入净额
(三)反映企业增值保值和盈利能力的指标包括资本保值增值率、资本收益率、产值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六项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与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程度和增值程度。计算公式为: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增值
2.资本收益率:指净利润与实收资本的比率。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1~3季度净利润指标应换算成年度指标)
3.产值利润率:指企业利润总额与施工企业产值的比率。反映每百元产值所获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产值利润率=------×100%
施工企业产值
4.销售利润率:是利润总额与净销售收入的比率。反映每百元销售所获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净销售收入
销售利润率主要用于考核非主营业务部门的盈利水平。
5.总资产报酬率:指企业利润总额加利息支出与资产平均总额的比值。反映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总资产报酬率=---------×100%
资产平均总额
其中:利息支出应包括企业在专项工程、融资租赁、筹建期间等的利息支出。资产平均总额=(期初资产总值+期末资产总值)÷2
6.成本费用利润率:指利润总额与全部成本费用的比率。反映企业每百元成本费用耗费获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
(四)反映企业社会效益的综合指标包括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两个指标。
1.社会贡献率:指企业为国家和社会制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与资产平均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水平。计算公式为: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社会贡献率=--------×100%
资产平均总额
其中: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净利润+其他税收
2.社会积累率: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用于上交国家财政的比率。反映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积累水平。计算公式为: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
社会积累率=--------×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其中:企业社会积累总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其他税收
除上述指标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财务评价指标。如,分析固定资产利用情况,可用固定资产使用率指标:
在用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使用率=--------
全部固定资产原值
分析固定资产利用效果,可用固定资产占用率指标:
分析期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固定资产占用率=-----------
分析期企业总产值
分析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可用固定资产净值率指标: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原值
分析工程(产品、作业)成本节超情况,可用成本降低率指标:
工程(产品、作业)成本降低额
成本降低率=--------------
工程(产品、作业)预算成本
分析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可用销售利税率指标:
利税总额
销售利税润率=------+价外税金(增值税)
营业收入净额
其中:利税总额=利润总额+税金(营业税、增值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收入净额=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净额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财务分析的几种基本方法。
(一)超势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对照企业连续几个会计期间的报表,比较各项目前后期的增减方向和幅度,以揭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增减变动及发展趋向。
趋势分析一般采用编制比较表的形式。编制比较表,可以用绝对金额比较,也可以用百分比进行比较。按照绝对金额编制比较表时,在罗列连续若干期报表数据的基础上,加设“增减”栏,列入各项目前后期的增减额,使比较结果一目了然。用百分比编制比较表,可以提高比较表中各
项目的可比性,也方便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比较,而不用再考虑不同企业在规模上的差别,在实际运用上,比较表常常是既有绝对金额又有百分比。比较方法上可采用定基法,也可采用环比法。
趋势分析法应用范围较广,适用于会计报表各项目及各种经济指标的纵向分析。
(二)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经济指标的对比来揭示指标间的差异,检查企业经济工作的好坏,研究差异的原因和影响程度,寻求挖掘潜力,提高效益的方法。经济指标对比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如实际指标与计划对比,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同期对比,与同行业其他企业对比,也可以用于具有内在
联系的不同指标之间的对比等。根据分析的需要,比较法可以用绝对数、指数和百分数等进行比较。
比较分析法应用范围较广,既可对会计报表各项目及各种经济指标进行纵向分析,也可进行横向对比,揭示指标的差异及影响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是根据某项综合指标所包含的因素,按照其固有的因素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一些综合性的经济指标,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只有把综合指标分解为原始因素,才能明确指标完成好坏的原因和责任。
因素分析法的一般顺序是:
1.确定某项指标是由哪几个因素组成的。
2.确定各个因素与指标的关系,如加减关系、乘除关系、乘方开方关系等。
3.根据分析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分解成各个因素。
4.确定各个因素所占差异的份额。
连环代替法是因素分析法中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按照指标组成的因素,以被比较的指标为基础,把各个因素的实际数逐个顺序地替换基数,来计算各个因素变动的程度。
因素分析法主要从价差、量差等角度对成本、费用及其具体成本项目的节超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以前部内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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