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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录用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有商业银行需要,促进总行本部录用人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把好进人质量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新进人员,包括应届院校毕业生、从外系统调入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含组织决定调入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总行本部录用人员,必须遵循以下标准、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二)编制管理、计划控制;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精干高效、结构合理;
(五)讲究成本、注重效益;
(六)依据法规办事;
(七)考试与考核相结合;
(八)亲属回避。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总行本部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纪守法,诚实可靠,服从分配,愿意为建设银行事业做贡献;
(三)具备拟任职岗位需要的学历,其中多数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专业对口,具备从事相应岗位的必备知识和业务技能,其中调入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
(五)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容貌端正;
(七)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应具备的其他相应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不同时期的人才需求,对高层次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优先予以录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同时与其他单位签有工作合同或协议者;
(二)因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曾受到惩戒、开除者;
(三)患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银行工作者;
(四)被建设银行辞退的人员和建设银行辞职人员;
(五)与总行本部人员有亲属关系者,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总行本部录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部门根据编制和工作需要,向人事部提出人员增补申请,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需求表》;
(二)人事部经过审核后,对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首先应立足于挖掘内部潜力,在行内进行调剂;尔后根据实际需要,拟制增人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接收院校毕业生和进京指标;
(三)求职人员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求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向人事部提供本人学历和工作成就等资料;
(四)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考试、考核等;求职人员需出具体检证明;
(五)人事部办理拟录用人员报批手续;
(六)人事部与拟录用人员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录用人员意向协议》(另附),发出接收(商调)函;
(七)人事部为新进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与其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协议书》(另附);
(八)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进人员进行入行教育和岗前培训;
(九)新进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或半年试用期,期满时对其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录用;
(十)人事部为新进人员办理正式录用、聘用手续,确定工作岗位,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另附)。

第四章 考试 考核
第八条 总行本部录用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人事部在对求职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初审之后,会同有关用人部门对求职人员进行集中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必备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计算机知识等。
(二)人事部对考试合格者和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免试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三)对考试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包括了解家庭病史)。
(四)人事部择优进行录用,并与其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录用人员意向协议》。

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九条 凡新入行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
(一)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建设银行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程序、金融法规、行为规范等。
(二)岗前培训的时间一般为两周。
(三)岗前培训的方式为集中培训;对零星入行人员也需安排补训。
(四)岗前培训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六章 见习 试用
第十条 院校应届毕业生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其他人员实行半年试用期。
(一)人事部与拟录用人员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协议书》。
(二)见习、试用期满前,人事部会同其所在部门进行考试、考核。

第七章 录 用
第十一条 人事部为见习、试用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 人事部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会同各用人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总行各直属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经总行人事部同意后实施,以加强对人员录用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 总行本部及各直属机构招聘合同工、临时工的具体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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