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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政策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函》(公边〔1996〕6号)精神,对市政府《〈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府〔1994〕248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被授权的香港旅行社在组团后须将旅游团名单、选定入出境口岸及详细资料,以指定的程序送交深圳市外国人入境旅游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协调办),协调办对组团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团名单验核后,传给该团要入境的口岸边检站,边检站查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原渠道传
回。旅行社凭协调办查核认可的旅游团名单(一式两份,可减人,不可增人或换人)及《提供便利外国人旅游团入境名单确认表》办理有关入出境手续。
二、在整团入出境的前提下,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卡,入境时由旅行社提交经协调办已核准的旅游团名单,边检站按照对旅游团的查验办法查验后,只在团组名单上加盖准予停留的加注章和入境验讫章,不再在旅客护照上盖章。
三、旅游团可自行选择罗湖、皇岗、蛇口、文锦渡和沙头角口岸入出境。
四、本通知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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