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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控制和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的在用机动车辆,排放废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经检测(路检除外)排气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按《广州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行驶证,并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车主处以200元罚款;经复检合格后,
方可上路行驶。
二、本市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强制安装效果良好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
(一)接近报废年限2年以内(含2年)的车辆;
(二)达到报废期限,经批准延期使用的车辆;
(三)在年检、路检或抽检中排气检测不合格、车龄在6年以上或行程10万公里以上的专业营运车辆;
(四)在年检、路检或抽检中排气检测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车辆;
(五)在年检、路检或抽检中排气检测两次不合格的车辆。
三、如发现在行驶中排放黑烟的机动车辆,市民可以向市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市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四、机动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应服从市环保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谩骂、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违者,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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