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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事务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就中央、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到市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到所在的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就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企业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以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企业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二、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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