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 并接海关总署通知, 自1996年4月1日起, 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对1996年4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批准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在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 仍可按原优惠政策规定
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加工设备, 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1996年5月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