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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运行方案》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运行方案》已经行领导批准,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运行方案
为使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性质和职责
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的分支机构(正局级),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分行直属总行领导,业务上接受总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分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业务涉及区域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的指导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经总行授权办理湖北省及其邻近地区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一)对管辖区域内国家开发银行拟承贷项目进行评估、贷前审查,提出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二)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项目贷款,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
(三)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其他资金及时到位;
(四)办理财政贴息业务;
(五)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实施监管;
(六)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
(七)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八)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组织机构
分行设行长一名,副行长若干名;分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对总行行长负责。
分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
分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分行的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由总行从资本金中拨入。
分行的贷款资金主要由总行根据分行业务需要,分次调拨。
分行出现头寸短缺时,可向省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或经批准在资金市场融通。
四、业务运作
根据总行要求,对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项目分为分行直接管理的项目(直管项目)和协助总行管理的项目(协管项目)。直管项目由分行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协管项目由分行协助总行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的受理与评估
1.大中型项目:分协助总行评估和授权分行独立评估两种。
协助总行评估的项目,分行根据总行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配合工作。
由总行授权分行独立评估的项目,总行向分行下达贷款项目评估通知书。同时,总行将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转发分行,由分行对项目进行调查。项目业主完成可研报告后,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开行总行及分行。分行负责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和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上报总行。
2.小型项目:直管项目由分行负责评估上报总行审定;协管项目由总行负责评估审定;根据需要,分行协助总行评估协管项目。
(二)资金的计划和运作
分行根据总行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
1.提出分行管辖区域内项目中长期贷款需求意见上报总行,经总行平衡后纳入全行中长期贷款需求计划;
2.提出分行管辖区域内直管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申请和协管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建议上报总行,由总行平衡后纳入全行资金配置计划;
3.分行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的用款需求,将项目年度内分批资金需求上报总行,总行分批将资金切块汇入分行;
4.分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企业帐户或代理行。
(三)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1.借款合同签订:直管项目的借款合同由分行签订;协管项目的借款合同由总行授权分行签订;
2.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以分行为主;
3.分行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项目的监理和招投标工作;
4.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向总行反馈信息;
5.以分行为主并商信贷局提出代理行选择意见,根据代理协议做好代理行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
6.分行负责投产项目生产经营的监管;
7.做好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分行执行总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核算体系,制订财务会计的实施办法,组织会计核算,开展财会管理;
(二)分行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经总行批准后实施;年终财务决算报总行审定;
(三)分行的财务接受总行及国家有权部门的审计监督。
六、公文管理
分行的公文按总行直属局级驻外单位管理。
19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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