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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基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各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批准新立项和新开工建设项目。对违反规定在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以后新立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分行要严肃处理,并报总行。
二、县级支行及其办事处、分理处的在建项目,今年一律停建,大中城市网点的建设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以内。
三、二级分行的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建;一级分行的在建项目由总行分步安排。凡经总行批准下达的续建项目,各行不得随意变更,新增在建投资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以内。各行对现使用的营业用房要进行清理,对解决自身业务需要之外的有余部分可采取
出租方式增加收入,冲减支出。
四、各分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要尽快研究、制定辖属强化基建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于6月20日前书面报告财会部。
以上通知,请各行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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