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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战略实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总体思路:通过对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改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盘活资产存量;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全面推进。经过三年努力,基本实现国有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

二、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对一般的小型企业可通过吸收职工入股,或向企业内部职工出售股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公司制。对产品有市场、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小型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改制,并通过必要地政策扶持和进一步加强管理,使其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
(五)联合兼并。按产品关联度选择一批国有小型企业与大公司、大集团协作配套,通过优势企业购买劣势企业、优势企业出资对劣势企业控股、劣势企业以资产向优势企业参股等多种形式带动小企业发展;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对国有小型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或将
国有小型企业无偿划转给本地或外地的优势国有大中型企业。
(六)承包租赁。企业全部或部门资产可由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七)卖小建大。将一批边、小、微、亏企业,向社会公开拍卖,做到卖小的、上新的、干大的,促进产业、产品、组织结构的调整。
(八)托管经营。一些小企业可下放给乡镇或街区,或委托给效益好的企业、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管理。
(九)嫁接改造。鼓励国有小型企业引资嫁接改造,嫁接的方式可以是整体嫁接,也可以是部分嫁接,合资比例不限。
(十)“退二进三”。对有地段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易地重组。
(十一)依法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建立正常的优胜劣汰机制。
(十二)其它有利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形式。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三)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革,要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四)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要大力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培育产权市场,促进产权的合理流动。
(十五)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国家专营或控股的能源、交通、邮电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国有小型企业原则上都可以进行转让、拍卖,但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十六)在本级国有企业间,可无偿划转重组;托管经营的,产权代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同受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对国家政策扶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企业和国家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兼并、收购小型国有企业的,允
许采取无偿划拨形式兼并出让;跨省无偿划转国有小型企业或并入中央直属企业的,应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十七)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以各种形式购买企业股份。对职工购股资金一时难以全部到位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也允许国有职工以辞职取得的安置费购买本企业股份,但不得把企业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个人。辞职的安置费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
,但不得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十八)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产权变动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应选择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从优收取评估费用。

四、妥善安置职工
(十九)对国有小型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分流安置企业职工,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离退休职工费用和富余人员安置费用问题,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出售或出租国有产权所得的收入以及企业破产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和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包括离退休职工、伤残职工和遗属按规定预留
养老保险费、医疗费、定期抚恤费以及欠缴的养老金、失业金等);企业在改制、兼并时,可拿出部分企业资金,用以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原企业欠交的各项社会保障金也可从企业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二十一)鼓励企业开办劳服企业或第三产业分流人员,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具体安置办法和有关优惠政策按省政府95年24号令、闽政办〔1995〕213号等文件执行。

五、配套政策
(二十二)凡省、地直属重点企业兼并国有小型企业,可获得被兼并企业的地级差,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
(二十三)率先进行改制的小企业,国有股红利三年内可暂不收缴,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可暂借企业使用或用于增加国有资本金;改制后所得税增量部分可在三年内由财政返还,用于补充企业公积金。
(二十四)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收入、资产受益、政府拨款等。基金应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扶持国有骨干企业、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自救项目的补助、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等。


(二十五)对改制比较成功的小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税外费征收项目和标准,应按照省政府调整公布的三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闽政〔1996〕3号文和闽政〔1996〕5号文)。
(二十六)改制为混合经济成分的企业,其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考核、奖惩要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一般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由企业自行决定。政府部门不再参与且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七)鼓励优势企业厂长(经理)兼任困难国有小型企业法人代表,实行“两厂一长”,对成绩显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市政府自行确定。对素质差造成企业连续二年以上亏损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必须就地免职。

六、加强领导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作为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举措;要有加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及时总结推广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从思想上、行
动上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二十九)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领导。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本地、本行业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并与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衔接起来,处理好企业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的关系。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国有小
型企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把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力度、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争取全省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工作在三年内完成。

七、附 则
(三十)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各地可参照本意见,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一)本意见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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