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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我市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我市矿业的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顿全省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
有权的通知》(辽政发【199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检查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彻底取缔近年来我市出现的无证开采、滥挖乱采、非法经营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整顿的意义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近年来,随着矿业开发不断发展,局部地区矿业秩序也出现了混乱现象,矿业纠
纷时有发生,有的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
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市矿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检查整顿内容
⒈未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⒉越界或违反法规规定采矿的;
⒊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⒋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⒌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的;
⒍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规进行采矿或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重大伤亡事故的;
⒎拒不缴纳国家法规规定应缴纳税费的;
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发证程序而办理审批、发证的;
⒐党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的。
检查的重点是:黄金、金刚石、水泥原料、玻璃原料、河道砂、地热、矿泉水、煤炭等矿种开采管理情况。
三、检查整顿时间和步骤
检查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组织准备和自查阶段
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地的具体检查整顿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所辖区域内所有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对照有关法规,进行自下而上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区、市、县及有关单位要通过自查,认真总结执法和矿业秩
序检查整顿工作经验,找出问题,制定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对一般性的问题,采取边查边改的方式加以解决。
㈡重点抽查阶段
市政府将组成由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检查组,在各区、市、县及有关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对象是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矿业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矿区,以及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
,重点检查面将不低于30%。
㈢处理和整改阶段
各区、市、县及有关单位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5】33号文件的要求认真纠正和处理,并将检查整顿自查工作总结于1996年6月上旬前报到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部门要在各地自查和市检查组重
点抽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次检查整顿工作的经验,找出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办法,全面组织整改工作,并将检查的结果及整改工作得力、矿业秩序明显好转的典型地区及部门的经验形成材料,于6月底前报到省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检查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全市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各区、市、县的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
,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防止走过场,并随时准备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检查组检查。各级地矿、工商、劳动、环保、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检查整改工作。同地,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
法规,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本次整顿工作意义的认识,并对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给予公开曝光,切实把我市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抓出成效。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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