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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权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的需要,稳定粮油供应服务网点,确保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
理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现由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以承担居民粮油供应为主、兼营其他经营业务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在1996年6月末前全部由城镇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产权
不清、有产权纠纷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分批划转。原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已被粮食部门自行改作他用的必须恢复经营粮油业务,从恢复居民粮油供应时开始划转。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城市建设中,被拆迁的粮店要保证按原面积并适合粮店经营格局回迁,如增加面积由粮食部门按房屋成本价付款;被其他部门挤占挪用的粮店要限期返还给粮食部门。
二、划转房产要履行法定手续。经城镇国有房管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确定划转的房产,在双方签订划转协议后,首先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然后到城镇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粮店占
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确认后,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及过户登记手续。
三、原来主要负责供应菜农口粮的粮店,产权属于乡、村或其他单位的,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除供应城镇职工口粮外,还要积极组织粮源,搞好当地菜农的议价粮油供应。
四、产权属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部队的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租金标准按吉省价房涉字〔1995〕44号文件执行;以前没收租金的,不再收取租金。
五、对因城市发展、小区改造和新建工矿企业而增加的居民住宅区,要按网点配套的有关规定同时建好粮店,以保证该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六、划转工作完成以后,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必须从事以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凡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将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已改
作它用的要予以纠正。
七、要加强领导,妥善处理房产划转的有关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部分房屋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粮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划转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均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市、州要在今
年6月10日前将划转情况报省经贸委、粮食厅、建设厅。
八、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



19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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